(1)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寫申請表,並提供以下資料:
1.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2.財務負責人和納稅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3.會計師資格證書或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議及其復印件;
4.營業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或其他可用場所證明及其復印件;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