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會計監督體系由獨立於被監督單位的主體實施。它以整個單位為監督對象,但主要通過對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再監督來實現。外部會計監督體系包括社會會計監督和政府會計監督。社會會計監督是指民間審計監督,是中間層次會計監督的壹種形式,主要職責是核實單位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公允性。政府會計監管是指由國家有關部門實施的會計監管,是會計監管的壹種宏觀形式。它對政府負責,主要包括金融監管、國家審計監管、稅收監管、證券監管、銀行監管、保險監管等多種形式。各政府監督檢查部門對單位和監督檢查的目的和側重點不同,但都強調對單位會計活動和會計資料的監督檢查,具有權威性和強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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