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1,《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出臺。2022年6月65438+10月1日,《征信業務管理辦法》正式實施。
第壹條為保證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以下簡稱個人征信系統)的數據安全和正常運行,規範中國農業銀行(以下簡稱農業銀行)個人征信業務的運行和管理,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如《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金融機構用戶管理辦法(暫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報送管理規定(暫行)》。
第二條個人征信系統是采集、整理和保存個人信用信息,為金融機構提供個人信用狀況查詢服務,為貨幣政策制定和金融監管提供相關信息服務的數據庫系統。
第三條農業銀行個人征信服務是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要求,向個人征信系統提交個人信用信息數據;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建立用戶系統,查詢和使用個人征信系統提供的個人信用報告等數據和信息。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個人信貸業務,是指面向個人客戶的貸款、信用卡等銀行信貸業務以及接受個人作為擔保人的業務。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個人信用信息包括個人基本信息、個人信用交易信息和其他反映個人信用狀況的信息。其中,個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的身份信息、職業和居住地址;個人信用交易信息是指自然人在個人貸款、信用卡、擔保以及金融機構提供的其他信用活動中形成的交易記錄;其他反映個人信用狀況的信息,是指除信用交易信息以外的反映個人信用狀況的相關信息。
第六條本辦法適用於農業銀行內部所有操作和使用個人征信系統的機構、部門和各級員工。
第二章部門職責
第七條中國農業銀行個人征信業務管理實行統壹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
第八條各級銀行應成立個人征信業務領導小組,統壹領導本行個人征信業務相關工作。領導小組由信貸管理、個人業務、房地產信貸、農業信貸、銀行卡、財務會計、科技等部門組成,並確定壹個牽頭部門成立領導小組辦公室。各級個人征信領導小組的組成和辦公室設置應報上級行(個人征信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個人征信服務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協調本行個人征信系統的運行、管理、查詢和數據報送工作,指導下級行的個人征信服務工作,組織轄內個人征信數據報送、查詢和使用的業務培訓,及時將從人民銀行或上級行收到的錯誤數據報送相關部門進行修改,建立本行個人征信系統用戶體系,管理轄內用戶。個人業務、房地產信貸、農信等部門根據業務職能對個人貸款、擔保等業務的報送數據質量負責,確保錄入征信管理系統(CMS)的個人征信數據真實、完整、準確、及時,滿足數據報送質量要求,督促客戶經理修改反饋的錯誤數據。銀行卡部對轄內準信用卡業務的數據質量負責,確保錄入相關業務系統的個人征信數據符合數據報送的質量要求,並督促相關業務人員修改反饋的錯誤數據。農行上海信用卡中心對信用卡業務的數據質量負責,確保錄入相關業務系統的個人征信數據符合數據報送的質量要求,並督促相關業務人員和技術人員修改反饋的錯誤數據。財務會計部負責“新壹代綜合應用系統”(ABIS)中個人信貸業務核算的正確性,確保ABIS個人信貸數據符合數據報送的質量要求,並督促櫃員修改反饋的錯誤數據。科技部門負責個人征信業務相關系統的日常運行、網絡連接以及數據提取和報送,為個人征信系統的查詢和使用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如果業務系統間接口程序自動生成的個人征信數據信息存在數據質量問題,系統運營部門將會同程序開發部門和相關業務部門查找錯誤原因並及時修改。
第十條需要查詢個人征信系統的業務部門、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對用戶進行登記和查詢,並對本部門、本機構用戶在個人征信系統中的查詢行為和後果負責。
第三章用戶管理
第十壹條個人征信系統采用多級用戶制度,用戶分為各級管理員用戶、查詢用戶和數據報告用戶。管理員用戶負責管理同級查詢用戶、數據上報用戶和下壹級管理員用戶。管理權限包括創建新用戶、修改用戶數據和權限、查詢用戶信息、停用或啟用用戶、重置用戶密碼、維護下級機構的權限。查詢用戶負責查詢個人信用信息,其權限包括查詢單個信用報告、修改登錄密碼、查看自己的基本信息和權限等。數據報送用戶負責向中國人民銀行征信服務中心報送我行個人信用數據,其權限包括消息預處理、消息提交、消息報送查詢、修改登錄密碼、查看自身基本信息和權限等。管理員用戶、查詢用戶和數據上報用戶不得相互兼任。管理員用戶不允許隨意添加、修改或刪除用戶權限。
第十二條個人信用信息系統實行用戶逐級創建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征信服務中心創建了農業銀行總行管理員用戶。總行管理員用戶創建總行查詢用戶、數據上報用戶和各壹級分行管理員用戶。以此類推,壹步壹步註冊。壹級分行及其下屬機構未設置數據上報用戶;分支機構(包括翻牌分支機構)管理的業務機構沒有管理員用戶。
第十三條個人信用信息系統中的註冊用戶不能刪除。各級管理員用戶可以禁用或啟用下級查詢用戶、數據報表用戶和管理員用戶。離開個人征信系統使用相關崗位的管理員、查詢用戶和數據報告用戶,應當及時停止使用,回到崗位後再開始使用。
第十四條各級管理員用戶應當制作用戶管理登記簿,登記用戶的創建、停用、啟用、修改權限和信息等相關信息。管理員用戶應定期檢查和清理用戶登記簿,並保持用戶系統中的註冊信息和登記簿信息與實際情況壹致。當用戶的基本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立即向管理員用戶申請修改其信息。管理員用戶應當根據申請內容修改用戶基本信息,不得隨意修改用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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