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機構貸款利息收入的會計分錄
非金融機構出借自有資金時,壹般通過其他業務收入核算;如果是借款,可以沖減利息費用,記為財務費用。
非金融機構的貸款利息收入應計入財務費用(貸方),財務費用(借方)為發生的借款費用。
借: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貸款:財務費用
需要註意的是,非金融企業之間的貸款利息收入需要征稅。
如果從關聯企業借款,取得利息收入,要繳納增值稅和附加稅。而且,借款合同還需要繳納印花稅。
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將貨幣資金存放在銀行等金融機構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稅。但也有壹些特殊情況,如納稅人自行或通過其他方式將資金貸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或將資金委托給金融機構發放貸款取得利息收入,應按利息收入的6%(小規模納稅人為3%)按“金融保險”科目繳納增值稅。但計算出來的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利息,可以稅前扣除,歸集到財務費用中。
對於利息收入,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因為企業取得的利息收入會直接沖減當期財務費用,這種損益會直接影響應納稅所得額(增加應納稅所得額),最終導致當期所得稅(應交所得稅)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