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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項目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Public-Private enterprise-cooperation”的模式)是指公私部門通過與私人部門建立夥伴關系來提供公私合營的產品或服務,是20世紀90年代以後出現的壹種新型融資模式(信托周刊章節)。PPP模式的壹種典型結構是公共部門與中標人組成的特殊目的公司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特殊目的公司負責融資、建設和運營。這種融資形式的本質是政府給予私人公司長期的特許經營權和收益權,以換取基礎設施建設,解決政府的財政困難。

為推動PPP模式發展,財政部先後發布了《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引(試行)的通知》(14號),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財政部關於推廣應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通知》(金彩[2014]76),上述政策的出臺,充分證明政府對公私經濟領域公私合作方向的重視和肯定,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提供公共服務。 但是,PPP項目建設可以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通過研究,對我國PPP項目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梳理,總結如下:

壹、PPP項目運營期的稅收優惠政策

(壹)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從事以下PPP項目實現的投資運營收入享受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享受三免三減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12號)第八十七條、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法, 《關於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支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實施企業所得稅優惠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投資企業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機場、鐵路, 公共汙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符合條件的環保節能節水項目收入。,第壹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新設立的國家支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符合條件的環保、節能、節水項目享受稅收優惠的起始時間為: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

此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4]55號)第壹條也規定,企業投資經營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條件和標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如果是壹次性批建(如碼頭、泊位、航站樓、跑道、路段、發電機組等。),收入可按批次計算,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優惠:(1)不同批次在空間上相互獨立;(2)每壹批都有自己獲取收益的功能;(3)對每批進行核算,分別核算收入,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2.企業所得稅投資抵免:專用設備投資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購買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可以按照壹定比例抵稅(《信托周刊》章節)。所謂稅收抵免,是指購買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在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中扣除;當年抵免不足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其中,專用設備投資額,根據財稅[2008]48號)第二條的規定,是指購買專用設備所支付的票稅總價,但不包括按有關規定退還的增值稅和設備運輸、安裝、調試費用。根據財稅[2008]48號)第三條規定,當年應納稅額是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扣除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國務院有關稅收優惠規定和過渡性稅收優惠規定減免稅後的余額。享受企業所得稅投資抵免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並投入使用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企業在五年內轉讓或出租上述專用設備的,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抵扣的企業所得稅。根據財稅[2008]48號文的有關規定,企業以自籌資金和銀行貸款購買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在企業應繳納的所得稅中扣除;企業用財政撥款購買專用設備的投資額,不得在企業應繳納的所得稅前抵扣。企業購買並實際投入使用已開始享受稅收優惠的專用設備,如自購買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轉讓或出租的,應在專用設備停止使用當月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抵扣的企業所得稅。轉讓的受讓方可以按照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扣當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當年應納稅額少於抵免額的,抵免額可以結轉以後五個納稅年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專用設備投資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65 438+00]256號)的規定,納稅人購買並實際使用規定目錄內的專用設備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允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專用設備投資不再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專用設備投資為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價稅合計。企業購買專用設備並取得普通發票的,其專用設備投資額以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為準。

3.項目公司運營期分紅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項目公司的股息分配在運營期內享受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經營期間涉及分紅。項目公司在境內居民企業間分配紅利的,免征企業所得稅;境內居民企業向自然人股東分配股息時,需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

2.如果項目公司有境外股東,向境外非居民企業跨境派發股息紅利,壹般適用10%的代扣所得稅。境外非居民企業與我國有雙邊稅收協定的,在壹定條件下可以適用稅收協定安排下的優惠代扣所得稅稅率。

(2)增值稅優惠政策

PPP項目中涉及汙水處理、垃圾處理、風電等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的項目,可享受以下增值稅優惠政策。

1.銷售自產再生水免征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等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第壹條第(壹)項規定,銷售自產再生水免征增值稅。其中,所謂再生水,是指從汙水處理廠出水、工業排水(礦井水)、生活汙水、垃圾處理廠滲濾液等中回收的水資源。,經適當處理後達到壹定的水質標準,並在壹定範圍內重復使用。再生水應符合水利部頒布的《再生水水質標準》(SL 368-2006)的相關規定。

2.汙水處理服務免征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等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第二條規定,汙水處理服務免征增值稅。汙水處理是指對汙水進行處理以達到GB 18918-2002相關水質標準的業務。

3.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1)銷售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或熱,實行100%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根據財稅[2008]156號第三條第(二)項規定,銷售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發電燃料中垃圾消耗比例不低於80%,生產排放達到2003年GB 13223—1標準或GB18485—2001相關規定。本辦法所稱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農作物稭稈、樹皮廢渣、汙泥和醫療垃圾。

(二)銷售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頁巖為燃料生產的電、熱,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根據財稅[2008]156號第四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政策: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頁巖為燃料生產的電力、熱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頁巖在發電燃料中的比例不低於60%;風力發電產生的電力。

(三)銷售自產電力或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服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的規定,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100%即征即退政策,即(1)。(二)利用餐廚垃圾、畜禽糞便、稻殼、花生殼、玉米芯、油茶殼、棉籽殼、三渣、二次柴、含油汙水、有機廢水、汙水處理後產生的汙泥、油田采油過程中產生的含油汙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資源發酵產生的沼氣為原料生產的電、熱和燃料。

4、垃圾處理、汙泥處理和處置服務免征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服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調整完善農林剩余物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新增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服務優惠政策。其中,與垃圾處理相關的PPP項目運營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對垃圾處理和汙泥處理處置服務免征增值稅。

二、PPP項目的稅務處理:項目到期後的交接階段。

由於PPP項目中的項目公司已經獲得了壹定期限的政府特許經營許可,特許期屆滿、經營期屆滿後,將全部資產無償移交給政府,實質上並不擁有設施的所有權。由於其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已在特許經營期內攤銷完畢,故不作納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