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28條:
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必須有壹名主管負責交接。總會計人員的調動應由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監督;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由單壹領導交接,必要時上級主管部門可派人監督交接。
擴展數據:
第七條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堅持誠信原則;
(二)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三)分管壹個單位或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於兩年;
(四)熟悉國家金融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掌握本行業企業管理的相關知識;
(5)組織能力強;
(六)身體條件能適應崗位要求。
第八條沒有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按照《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委托具有代理記賬許可證的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其他會計機構代理記賬。
第九條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和業務部門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應由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擔任。
總會計師行使《總會計師條例》規定的職責和權限。
總會計師的聘任(聘用)和解聘(解聘)按照《總會計師條例》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