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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合法有效憑證”如何界定?

稅務機關在檢查H公司涉稅情況時,發現H公司采購原材料發生的部分費用未開具發票,而是以確認實際支出的結算報表作為原始憑證。稅務機關認為,H公司未取得發票的成本費用不能稅前扣除。h公司與稅務機關發生糾紛,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中,稅務機關和企業均認可合法有效的憑證是企業稅前扣除成本費用的依據。雙方爭議的焦點是什麽?合法有效的證件?。該案經過壹審、二審、審判監督程序,現已結案。為了什麽?合法有效的證件?做出終審判決的法院首先梳理了現有的法律條文:1。《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各單位?支付商品、服務和其他經營活動款項時,應當向收款人開具發票?。文章21:?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2.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納稅人按照本條例第五條的規定扣除有關項目,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的,不得扣除項目金額?。3.《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9條:條例第六條所稱符合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有關規定的憑證(以下簡稱合法有效憑證)是指: (壹)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支付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屬於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範圍的,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4.《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增值稅抵扣憑證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5.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9條規定?增值稅抵扣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運輸費用結算憑證?。法院認為,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不同的支付對象對合法有效的憑證有不同的要求。從本案來看,H公司發生的成本、費用用於購買原材料,支付對象為國內單位或個人,上述單位或個人在增值稅範圍內生產、銷售原材料,因此未取得發票的成本、費用不能在稅前列支。針對終審法院判決書中做出的這壹結論,筆者認為值得商榷,理由如下:第壹,法院的判決結論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作出結論的依據可以分為:1。發票管理辦法的依據;2.營業稅相關法律法規基礎;3.增值稅相關法律法規依據。但以上理由都不能作為法庭?發票應該是唯壹合法有效的憑證?前提。1.《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支付款項的單位有向收款人索取發票的義務,但沒有規定什麽是合法有效的憑證,也沒有規定支付款項的單位履行索取發票義務後未能取得發票應當承擔什麽法律責任。《發票管理辦法》第21條排除不合格發票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但這壹條本身不能作為佐證?以發票為唯壹合法有效憑證?在…的基礎上。2.《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9條真的有規定嗎?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的,不得扣除項目金額?還明確了支付給境內單位或個人的款項,單位或個人的行為屬於營業稅或增值稅征收範圍的,以單位或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但結合《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可以發現,該條規定部分應稅項目可以將支付給其他單位的營業額余額從營業額總額中扣除作為計稅依據,而《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是對第五條的補充,即?扣除相關項目?需要取得法律文書,《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9條是對《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的詳細解釋。那麽這兩項呢?合法有效的證件?對這壹概念的任何解釋都應限於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這個概念的外延是什麽,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是什麽?合法有效的證件?的擴展名不同。法院不應該引用這兩個條款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判決?合法有效的證件?在…的基礎上。3.在這種情況下,H公司屬於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購買貨物或應稅服務?納稅人,但本案爭議的焦點不在於H公司是否可以抵扣外購貨物所包含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而事實上H公司在未取得發票的情況下並未抵扣外購貨物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所以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和解釋第九條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9條不能作為結論?沒有取得發票就不能稅前收取成本嗎?在…的基礎上。第二,根據法院判決的結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納稅人的責任會被不合理地加重。在雙方的交易中,每壹方只能根據自己的意願合法善意地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壹方當事人因主觀過錯不履行法定義務的,另壹方當事人不應當承擔責任。《發票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可見,收款方有開具發票的法定義務。本案中,如果H公司能夠證明其通過合同履行了向收款人索要發票的義務,那麽H公司對於未取得發票不存在過錯;但收款人未履行法定開票義務,存在主觀過錯。根據法院判決的結論,付款人應當承擔收款人過錯的法律責任,顯然是不合理的,也是違背公平原則的,因為在民事交易中,付款人既不能控制收款人的主觀意誌,也不能實時監控收款人的行為。第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法院的判決結論不能成立。與企業實際發生的收入相關的合理支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是否允許扣除?。因此,納稅人能夠通過合法有效的憑證證明其發生了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費用,不屬於《企業所得稅法》第10條規定的不能稅前扣除的費用的,應當允許其扣除應納稅所得額。具體到本案,H公司以結算單確認了實際支出,並有原材料收據為證,證明H公司確實有支出,且支出與收入相關。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支出不存在或與收入無關的情況下,法院以H公司未取得發票為由,否定其取得的結算單和原材料收貨單的證明力沒有法律依據。筆者認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合法有效的證件?應作如下理解:第壹,憑證必須能夠證明企業確實發生了與收入相關的合理支出。即使憑證能證明支出確實存在,也不代表可以稅前列支。比如,企業為投資者支出個人差旅費,即使取得包括發票在內的任何憑證證明支出確實存在,也不能在稅前列支,因為與收入無關;再比如,企業以不合理的高價從境外關聯方采購原材料,其費用不能全額列支,因為費用不合理。第二,憑證要合法。壹方面,憑證作為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應當符合《會計法》的規定。《會計法》第1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第14條規定:?原始憑證記載的所有內容不得塗改;原始憑證如有錯誤,應由簽發單位重新開證或更正,更正處應加蓋簽發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誤的,由簽發單位重新開證,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任何違反上述規定的憑證,包括發票,都不是合法有效的憑證,不能在稅前列支。另壹方面,憑證要符合稅法的規定,即符合稅收征收管理法、發票管理辦法和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因此,不符合《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因而不能在稅前列支。第三,憑證要有效。憑證所反映的經濟活動與真實的經濟活動不壹致的,該憑證無效。比如企業采購商品,當年付款,收款方在新的壹年給其開具發票。如果企業用發票收取第二年的費用,這種憑證是無效的,因為發票反映的經濟活動與真實交易相差壹個會計年度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期間。無論哪種憑證,只要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條件,就能證明企業發生了真實合理的與收入相關的費用,即應認定屬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合法有效的證件?,不僅僅是發票。企業需要關註:1。付款人未能取得發票的,應通過書面合同、通訊記錄等證明自己在交易中沒有監管方的過錯。,即已經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要求履行了取得發票的法定義務;2.用來在企業所得稅前收取成本?合法有效的證件?還有其他目的?合法有效的證件?的擴展名可能不同,不應混淆。比如用於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或者用於抵扣營業稅營業額的憑證,分別由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鑒於稅收征管法和發票管理辦法對所有稅種都具有規範作用,稅收征管法和發票管理辦法中的憑證禁止性規範和強制性規範是所有涉稅憑證必須開具、接受和使用的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