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分錄書寫格式的要求如下:
(1)先借後貸,分行列示,“借”和“貸”字後均加冒號,其後緊跟會計科目,各科目的金額列在其後適當位置。“貸”字與借方科目的首個文字對齊,貸方金額與借方金額適當錯開。
(2)在復合會計分錄中,“借”、“貸”通常只列示在第壹個借方科目和第壹個貸方科目前,其他科目前不再列示“借”或“貸”。所有借方、貸方壹級科目的首個文字各自保持對齊;所有借方、貸方金額的個位數各自保持右對齊。
(3)當分錄中需要列示明細科目時,應按科目級次高低從左向右列示,二級科目前加破折號,三級科目放在壹對小圓括號中,即“壹級科目——二級科目(三級科目)”。
(4)借方或貸方會計科目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二級科目同屬於壹個壹級科目時,所屬壹級科目只在第壹個二級科目前列出,其余省略,每個二級科目各占壹行,其前均應保留破折號,且保持左對齊。需註意的是,如果這些二級科目分別列示於借方和貸方,應在借方和貸方分別列出壹個該壹級科目;處於同壹個方向的每兩個二級科目之間均不能列示其他壹級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