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委托方應進行相關會計處理:
1.送出材料進行加工。
借:委托加工材料。
貸款:原材料
等等。
支付加工費
借:委托加工材料。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款:銀行存款
等等。
3.繳納受托人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借:委托加工材料。
貸款:銀行存款
等等。
4.收回委托加工材料。
借:庫存商品
等等。
貸款:委托加工材料。
如果按計劃成本核算,發出委托加工材料時,借:委托加工材料(實際成本)和原材料(計劃成本)。二者的差額進入材料成本差異科目,委托加工材料應計入成本的稅金包括消費稅和增值稅以外的其他稅金。委托加工材料收回時,應當作為購入結轉材料形成的材料成本差異。借:原材料(計劃成本)貸:委托加工材料,二者的差額進入材料成本差異科目。
來料加工用於應交增值稅項目並已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來料加工應交增值稅可作為進項稅額,不計入來料加工成本;加工料件用於不繳納增值稅項目或免征增值稅項目的,以及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壹般納稅企業和小規模納稅企業的加工料件,這部分增值稅應計入加工料件成本。
加工料件回收後直接用於銷售的,其承擔的消費稅應當計入加工料件成本;回收的加工料件用於繼續生產的,應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沖減加工消費品銷售後的消費稅。
企業應設置“委托加工材料”科目,核算委托加工材料的增減及其余額。
由於工藝設備的限制,企業有時需要將壹些材料委托給其他單位加工成另壹種性能和用途的材料,以滿足業務需要,如將木材加工成木箱,將生鐵加工成鑄件。送外單位加工的材料,雖然暫時離開企業,但仍屬於企業的存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