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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業所得稅法 的確定的稅收優惠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企業所得稅的法定減免稅優惠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

2.為了支持和鼓勵發展第三產業(包括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興辦的第三產業企業),可按產業政策在壹定期限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

(l)農村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的行業,即鄉、村的農技推廣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對其提供的技術服務或者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上述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

所謂對農村的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的行業,主要是指提供技術推廣、良種供應、植保、配種、機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蟲害防治、氣象信息和科學管理,以及收割、田間運送等服務。

(2)對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

(3)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壹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稅。

其中信息業,主要包括:統計信息、科技信息、經濟信息的收集、傳播和處理服務;廣告業;計算機應用服務,包括軟件開發、數據處理、數據庫服務和計算機的修理、維護。

(4)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壹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5)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遊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1年。

(6)對新辦的三產企業經營多業的,按其經營主業(以其實際營業額計算)來確定減免稅政策。

所謂新辦企業,壹是指從無到有組建起來的。原有企業壹分為幾、改組、擴建、搬遷、轉產、合並後繼續經營,或者吸收新成員、改變領導關系、改變企業名稱的,都不能視為新辦企業。二是指1994年1月1日以後建立的。對於1993年底以前建立的企業,其享受的減免稅優惠尚未到期,而該項減免稅優惠又屬繼續保留的,則其減免稅期限應連續計算,執行到期為止。

3.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可在5年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

(1)企業在原設計規定的產品以外,綜合利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作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5年。

(2)企業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5年。

(3)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後,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1年。

4.在國家確定的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後,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3年。

5.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

6.企業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1年。

7.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免征所得稅3年。其計算公式是:

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當年安置待業人員人數÷(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當年安置待業人員人數)×100%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免稅期滿後,當年新安置待業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減半征收所得稅兩年。其計算公式是:

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當年安置待業人員人數÷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100%

享受稅收優惠的待業人員,包括待業青年、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富余職工、機關事業單位精簡機構的富余人員、農轉非人員和“兩勞”釋放人員。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從業人員總數,包括在該企業工作的各類人員,含聘用的臨時工、合同工及離退休人員。

8.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辦工廠、農場自身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高等學校和中小學舉辦各類進修班、培訓班的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高等學校和中小學享受稅收優惠的校辦企業,必須是學校出資自辦的、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下列企業不得享受對校辦企業的稅收優惠:

(l)將原有的納稅企業轉為校辦企業;

(2)學校在原校辦企業基礎上吸收外單位投資舉辦的聯營企業;

(3)學校向外單位投資舉辦的聯營企業;

(4)學校與其他企業、單位和個人聯合創辦的企業;

(5)學校將校辦企業轉租給外單位經營的企業;

(6)學校將校辦企業承包給個人經營的企業。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高等學校和中小學的範圍包括:教育部門所辦的小學、中學、中等師範學校、職業學校和國家教委批準、備案的普通高等學校,以及中國人民解放軍三總部批準成立的軍隊院校,不包括電大、夜大、業大等各類成人學校、企業舉辦的職工學校和私人辦學校。

9.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暫免征收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征收所得稅。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四殘”人員的範圍,包括盲、聾、啞和肢體殘疾。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福利生產企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具備國家規定的開辦企業的條件;

(2)安置“四殘”人員達到規定的比例;

(3)生產和經營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並適宜殘疾人從事生產勞動或經營;

(4)每個殘疾職工都具有適當的勞動崗位;

(5)有必要的、適合殘疾人生理狀況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勞動保護措施;

(6)有嚴格完善的管理制度,並建立了“四表壹冊”,即企業基本情況表、殘疾職工工種安排表、企業職工工資表、利稅分配使用報表、殘疾職工名冊。

10.鄉鎮企業可按應繳稅款減征10%,用於補助社會性開支的費用,不再執行稅前提取10%的辦法。鄉鎮企業不包括鄉鎮企業與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興辦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

11.國務院1993年批準到香港發行股票的9家股份制企業,暫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9家企業是:上海石化、青島啤酒、昆明機床、北人印刷、馬鞍山鋼鐵、廣船國際、儀征化纖、東方電機、渤海化工。

12.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12項政府性基金(收費),免征企業所得稅。12項政府性基金(收費)是:養路費、鐵路建設基金、電力建設基金、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新菜地開發基金、公路建設基金、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農村教育事業附加費、郵電附加費、港口建設費、市話初裝基金、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

13.對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業取得的所得,暫免征稅。農口企事業單位與其他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從事上述各業取得的所得,照章征稅。對邊境貧困的國有農場、林場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暫免征稅。

14.納稅人在境外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損失較大,繼續維持投資、經營活動確有困難的;納稅人舉辦的境外企業或其他投資活動(如工程承包、勞務承包等),由於所在國(地區)發生戰爭或政治動亂等不可抗拒的客觀因素造成損失較大的,應取得中國政府駐當地使、領館等駐外機構的證明,依法報經稅務機關批準,對其境外所得給予1年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的照顧。

15.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壹部分收入項目免征企業所得稅,具體是:

(l)經國務院及財政部批準設立和收取,並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資金、附加收入等;

(2)經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不包括計劃單列市)批準或省級財政、計劃部門***同批準,並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3)經財政部核準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

(4)事業單位從其所屬獨立核算經營單位的稅後利潤中取得的收入;

(5)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於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

(6)社會團體取得的各級政府資助;

(7)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8)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

(9)經國務院明確批準的其他項目。

16.境外減免稅處理。納稅人境外投資、經營活動按所在國(地區)稅法規定或政府規定獲得的減免稅,應區別不同情況按以下辦法處理:

(l)納稅人在與中國締結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國家,按所在國稅法及政府規定獲得的減免稅,可由納稅人提供有關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後,視同已交所得稅進行抵免。

(2)對外經濟合作企業承攬中國政府援外項目、當地國家(地區)的政府項目、世界銀行等世界性經濟組織的援建項目和中國政府駐外使、領館項目,獲當地國家(地區)政府減免所得稅的,可由納稅人提供有關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後,視同已交所得稅進行抵免。

17.對高校後勤實體的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高校後勤實體及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其他經濟實體,應對享受優惠政策的經營活動進行單獨的核算,分別進行納稅申報。不進行單獨核算和納稅申報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18.新設科研機構的稅收優惠。

(1)中央直屬科研機構以及省、地(市)所屬的科研機構轉制後,凡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對2003年底止,免征企業所得稅。

(2)前款所指科研機構不包括1999年10月1日以前已經轉制、已實行企業化管理和已並入企業的科研機構,也不包括所有從事社會科學研究的科研機構。

(3)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科研機構,需將轉制變更後的企業工商登記材料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並按規定辦理有關減免稅手續。

(4)轉制的科研機構隸屬關系如有變更,變更後企業所得稅的收入歸屬、征收管理範圍、欠稅處理和稅務變更手續,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轉制後稅收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3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需要註意的是,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措施,對壹個企業可能會有減免稅政策交叉的情況,在具體執行時,可選擇適用其中壹項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兩項或者幾項優惠政策累加執行。

19.自2002年1月1日起,福利彩票機構發行銷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包括返還獎金、發行金費、公益金,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20.西部大開發的所得稅優惠

(1)適用範圍

本政策的適用範圍包括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西藏自治區、陜西省、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青海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內蒙古自治區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上述地區統稱“西部地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2)具體內容

①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是指以《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企業。

收入達到比例的,實行企業自行申請,稅務機關審核的管理辦法。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企業方可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未按規定提出申請或未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的,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②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民族自治地方的內資企業可以定期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凡減免稅款涉及中央收入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需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③對在西部地區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上述項目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如下優惠政策:內資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第壹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新辦交通企業是指投資新辦從事公路、鐵路、航空、港口、碼頭運營和管道運輸的企業。新辦電力企業是指投資新辦從事電力運營的企業。新辦水利企業是指投資新辦從事江河湖泊綜合治理、防洪除澇、灌溉、供水、水資源保護、水力發電、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設等開發水利、防治水害的企業。新辦郵政企業是指投資新辦從事郵政運營的企業。新辦廣播電視企業是指投資新辦從事廣播電視運營的企業。

上述企業同時符合本規定條件的,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時,按15%稅率計算出應納所得稅額後減半執行。

上述所稱企業,是指投資主體自建、運營上述項目的企業,單純承攬上述項目建設的施工企業不得享受兩年免征,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3)對實行匯總(合並)納稅企業,應當將西部地區的成員企業與西部地區以外的成員企業分開,分別匯總(合並)申報納稅,分別適用稅率。

21.轉制科研機構享受的所得稅優惠

根據(國稅發[1999]135號)、(國稅發[2000]24號)的通知,有關補充通知規定為:

(1)國科發政字[2000]300號文件所列134家轉制科研機構,從2001年起至2005年底止,5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2)科研機構聯合其他企業組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研機構在轉制企業中的股權比例達到50%的,按政策規定期限免征企業所得稅。

(3)科研機構與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聯合其他企業組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科研機構在轉制企業中的股權比例達到50%的,按本通知第2條規定免征所得稅;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轉制企業中的股權比例達到50%或者科研機構與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新組建企業中股權均達不到50%,但兩者股權合計達到50%的,按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轉制政策減半征收所得稅。

(4)科研機構在轉制企業中無形資產的價值所占股權比例低於20%的,據實計算控股比例;無形資產股權比例超過20%的,其超過部分不作為計算減免稅的股權。

(5)鑒於轉制科研機構優惠政策的起訖時間不同,國稅發[1999]135號附件所列242家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科研機構優惠政策到期以後,應重新計算減免稅政策未到期的轉制科研機構及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轉制企業中的股權比例,並按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精神確定是否享受減免所得稅政策。

(6)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7]99號)規定,轉制企業減免稅實行壹次審批的辦法,但在減免稅期間,主管稅務機關要對轉制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股權比例進行年檢核實,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取消其減免稅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