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現金”科目變為“庫存現金”科目。
2.新準則取消了“短期投資”、“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科目,設置了“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並在“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下設置了“成本”、“公允價值變動”兩個二級科目。
3.“物資采購”科目變為“材料采購”科目。
4.“包裝物”科目和“低值易耗品”可以合並為“周轉材料”科目,按新準則《應用指南》的講解,企業也可以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單設“包裝物”科目、“低值易耗品”科目或“包裝物及低值易耗品”科目。
5.新準則取消了“長期債權投資”科目,而重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
6.新準則增設了“投資性房地產”科目,核算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
7.新準則設置了“長期應收款”和“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核算企業采用遞延方式分期收款、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經營活動,已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業務。應按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借記“長期應收款”科目,按其公允價值(現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按差額貸記“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
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沖減財務費用。
8.新準則設置了“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但其核算內容和核算方法與原準則相比有所變化。
權益法核算下,投資企業在確認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凈損益的份額時,應當以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各項可辨認資產等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對被投資單位的凈利潤進行調整後確認。
9.新準則增設了“累計攤銷”科目,用來核算無形資產的攤銷。攤銷無形資產時,
借:管理費用或其他業務成本
貸:累計攤銷
10.新準則增設了“商譽”科目,從“無形資產”科目分離出來。
11.新準則設置了“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其核算方法與原準則相比有所變化。
遞延所得稅資產=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所得稅稅率
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所得稅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