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規定,對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和解聘,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因此,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和解聘並不是法律嚴格規定由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定,而是由公司根據其章程決定。但在上市公司,這是由股東大會決定的。
公司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應當由公司股東大會決定,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指定或者強制公司聘請其推薦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
受聘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享有下列權利:
隨時查閱公司的賬簿、記錄和憑證,有權要求公司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提供有關資料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