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第九條 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薄,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三十八條 各單位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保證會計指標的口徑壹致、相互可比和會計處理方法的前後各期相壹致。
第五十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要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填制記帳憑證。……
第六十條 會計人員應當根據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
2012年1月20日財政部印發的《財政總預算會計管理基礎工作規定》(財庫[2012]1號):
第七條 財政總預算會計管理基礎工作崗位包括賬戶管理崗位、資金調度崗位、審核崗位、支付崗位、會計核算崗位、監督管理崗位等:
(壹)賬戶管理崗位,主要負責對國庫單壹賬戶、財政專戶、零余額賬戶和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等進行管理;
(二)資金調度崗位,主要負責分析財政資金結構和收支變動情況,預測財政資金流量,科學合理調度財政資金;
(三)審核崗位,主要負責依據預算對用款計劃、支付申請等進行審核;
(四)支付崗位,主要負責對支付申請及相關單據要素進行復核,並開具支付憑證;
(五)會計核算崗位,主要負責對各類財政資金收支、債權債務、往來款項和上下級財政間結算等事項進行核算,並負責組織日常對賬、編報會計報告;
(六)監督管理崗位,主要負責對財政部門內部資金收付管理和預算單位財政資金使用實施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會計核算人員收到財政資金收付憑證等原始單據(含電子數據)後應當及時審核,相關信息核對無誤後,通過信息系統生成記賬憑證;記賬憑證復核無誤後登記相應的會計賬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