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分前後2008.1.1。* * *支付8.5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之前: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每滿壹年,由用人單位支付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長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壹年的,按照壹年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2008.1.1之前,工齡7年6個月,應賠償8個月。
之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2008.1.1之後,工齡滿5個月,應支付0.5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之日已經存在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金的期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即2008.1.1;本法施行前,根據當時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的有關規定執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