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明確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和壹般原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於註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
第三條 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以下簡稱審計準則)的規定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是註冊會計師的責任;在被審計單位治理層的監督下,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財務報表是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的責任。
財務報表審計不能減輕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和治理層的責任。
第二章 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
第四條 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是註冊會計師通過執行審計工作,對財務報表的下列方面發表審計意見:
(壹)財務報表是否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
(二)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五條 財務報表審計屬於鑒證業務,註冊會計師的審計意見旨在提高財務報表的可信賴程度。
第三章 與財務報表審計相關的職業道德要求
第六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遵守相關的職業道德規範,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保持專業勝任能力和應有的關註,並對執業過程中獲知的信息保密。
第七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遵守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
第八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執行審計工作。
第四章 財務報表的審計範圍
第九條 財務報表的審計範圍是指為實現財務報表審計目標,註冊會計師根據審計準則和職業判斷實施的恰當的審計程序的總和。
第十條 在確定擬實施的審計程序時,註冊會計師應當遵守與財務報表審計相關的各項審計準則。
第五章 職業懷疑態度
第十壹條 在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時,註冊會計師應當保持職業懷疑態度,充分考慮可能存在導致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情形。
第十二條 職業懷疑態度是指註冊會計師以質疑的思維方式評價所獲取審計證據的有效性,並對相互矛盾的審計證據,以及引起對文件記錄或管理層和治理層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產生懷疑的審計證據保持警覺。
第六章 合 理 保 證
第十三條 註冊會計師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執行審計工作,能夠對財務報表整體不存在重大錯報獲取合理保證。
第十四條 由於審計中存在的固有限制影響註冊會計師發現重大錯報的能力,註冊會計師不能對財務報表整體不存在重大錯報獲取絕對保證。導致固有限制的因素主要包括:
(壹)選擇性測試方法的運用;
(二)內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三)大多數審計證據是說服性而非結論性的;
(四)為形成審計意見而實施的審計工作涉及大量判斷;
(五)某些特殊性質的交易和事項可能影響審計證據的說服力。
第十五條 審計工作不能對財務報表整體不存在重大錯報提供擔保。
審計意見不是對被審計單位未來生存能力或管理層經營效率、效果提供的保證。
第七章 審計風險和重要性
第十六條 被審計單位在實施戰略以實現其目標的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經營風險,註冊會計師應當重點關註可能影響財務報表的經營風險。
第十七條 合理保證意味著審計風險始終存在,註冊會計師應當通過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審計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而註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
第十八條 審計風險取決於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審計程序,評估重大錯報風險,並根據評估結果設計和實施進壹步審計程序,以控制檢查風險。
重大錯報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在審計前存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
檢查風險是指某壹認定存在錯報,該錯報單獨或連同其他錯報是重大的,但註冊會計師未能發現這種錯報的可能性。
第十九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關註財務報表的重大錯報,但沒有責任發現對財務報表整體不產生重大影響的錯報。
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已識別但未更正的單個或累計的錯報是否對財務報表整體產生重大影響。
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相關,註冊會計師應當合理確定重要性水平。
第二十條 在設計審計程序以確定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在重大錯報時,註冊會計師應當從財務報表層次和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包括披露,下同)認定層次考慮重大錯報風險。
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通常與控制環境有關,並與財務報表整體存在廣泛聯系,可能影響多項認定,但難以界定於某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的具體認定。
第二十壹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評估財務報表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總體應對措施,包括向項目組分派更有經驗或具有特殊技能的審計人員、利用專家的工作或提供更多的督導等。
第二十二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評估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並根據既定的審計風險水平和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確定可接受的檢查風險水平。
在既定的審計風險水平下,可接受的檢查風險水平與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結果成反向關系。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越高,可接受的檢查風險越低;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越低,可接受的檢查風險越高。
註冊會計師應當獲取認定層次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便在完成審計工作時,能夠以可接受的低審計風險對財務報表整體發表審計意見。
第二十三條 檢查風險取決於審計程序設計的合理性和執行的有效性。
註冊會計師應當合理設計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並有效執行審計程序,以控制檢查風險。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