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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跨年了還能報銷嗎

跨年發票可以報銷。

因企業需按權責發生制進行賬務處理,屬於上壹年度費用需要在上壹年度計提,次年取得發票沖銷預提。如果未計提的化,金額較小可以在當期直接入賬,金額較大的需要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進行差錯更正。

以下兩種情況的發票屬於跨年發票:

1、經濟業務發生在2020年,款項支付也在2020年度,但是發票是2021年才開出來的。

2、發票開具時間是上壹年度,卻因各種原因未能在上壹年做賬,報銷和做賬時間都是在次年的發票。

在壹般的情況下,會計處理都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2021 年報銷列支 2020 年的費用,原則上是不允許的。

但是在現實的情況中,發票跨年度報銷的問題又是每個企業客觀存在的,所以在跨年發票能不能報銷的這個問題上,答案當然是“能”。

但是跨年發票報銷並不是無原則的,不是拿來任何壹張都可以報銷,發票入賬有著嚴格的規定,跨年發票的處理更是如此,針對兩種不同的情況,會計上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1、第壹種跨年發票的處理

會計處理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它是以權利和責任的發生來決定收入和費用歸屬期的壹項原則。凡是在本期內已經收到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壹切費用,不論其款項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為本期的收入和費用處理;反之,凡不屬於本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應作為本期的收入和費用處理。

權責發生制屬於會計要素確認計量方面的要求,它解決收入和費用何時予以確認及確認多少的問題。

業務已經發生,屬於當期應該負擔的費用,就應該計入當期,和發票是否到達,發票能否取得並無必要聯系,發票在會計核算上僅僅是原始憑證的壹種而已。

所以,對於上述第壹種跨期發票的情形,因為屬於當期發生的支出,哪怕沒有發票,也應該直接做會計分錄,記入當期費用。

法律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對於以上情形,因為屬於當期發生的支出,即使沒有發票,也應該直接做會計分錄,記入當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