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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長年不分紅,剝奪股東基本權利,小股東該怎麽辦?

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采取法律形式維權。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2、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3、第壹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4、第壹百二十壹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擴展資料

銷售額超億元的某高新技術企業因兩股東產生分歧,認為大股東翟某開辦空殼公司並轉移公司資產,小股東劉某遂將該公司告上法庭,請求解散公司。日前,這起被認為是首例高科技企業股東壓制案件在順義法院開庭。

股東劉某訴稱,其與翟某是北京德威特電力系統自動化有限公司的兩位股東,二人分別持有公司48%和52%的股權,但因經營思路分歧,兩人逐漸產生矛盾。

劉某稱,翟某不斷利用擔任執行董事、總裁等優勢,利用被告公司對自己實施壓制,剝奪了劉某的參與經營管理權、知情權和收益權,並免除其監事職務。除此,翟某還通過設立殼公司等手段轉移並侵占公司財產,公司已名存實亡。

劉某認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劉某的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遂請求法院判令解散公司,翟某被列為第三人。

庭審時,被告及第三人律師辯稱,被告公司並未像劉某所稱“發生經營困難”,壹直正常納稅,股東利益也不會受到損失。

被告代理律師表示,曾壹直私下與劉某協商,但其壹味地要解散公司,僅發律師函而不願對話,其行為是擾亂公司經營。

當日,該案並未當庭宣判。(記者 孔德婧)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人民網—稱大股東侵占財產?小股東訴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