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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新會計制度,職工工資各類保險均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規定:

2201應付職工薪酬

壹、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按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及為職工支付的各種薪酬。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國家統壹規定的津貼補貼、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

二、本科目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工資(離退休費)”、“地方(部門)津貼補貼”、“其他個人收入”以及“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付職工薪酬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壹)計算當期應付職工薪酬,借記“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向職工支付工資、津貼補貼等薪酬,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補助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按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借記本科目,貸記“應繳稅費——應繳個人所得稅”科目。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補助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五)從應付職工薪酬中支付其他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補助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事業單位應付未付的職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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