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內容上,中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還存在差別: 1.中國目前還缺少壹個概念框架。國際會計準則和大多數發國家在制定會計準則時均有壹個概念框架作為參照,以起到指導作用。但中國還沒有這樣壹個概念框架。其結果是,中國沒有采用壹套系統壹致的方法去發展會計準則,而采用了將中外會計準則的個別差異分項處理的“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方法。 2.中國尚未對許多會計問題發布具體準則,如企業合並、合並報表、職工福利義務、金融工具、所得稅、政府補貼、資產減值,等等。 3.中國準則對某些重要會計信息的披露尚無要求,如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終止經營的部門、每股收益(包括攤薄)的計算方法、分部報告,等等。 4.在中國已有準則或制度加以規範的壹些會計業務問題上,同國際會計準則之間也還存在壹定的差別,如商品銷售和提供勞務收入的計量、債務準備的計量、最佳估計數的確定方法、債務準備的適用範圍、追加的資產建造、利潤分配方案、債務重組,等等。
(二)在形式上,中國準則同國際會計準則有重要差別。中國的準則正式條文都比較簡略,而國際會計準則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的正文比較詳盡;國外的會計準則均具備幾個不同的層次,準則下面還有準則解釋、技術公告等層次,而中國的會計準則沒有這樣的層次。
(三)在制定機制上,中國準則同國際會計準則有重要差別。中國準則由財政部會計司負責制定,會計準則委員會只是壹個咨詢機構,準則制定過程中的調研和征求意見範圍較為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