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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年度的會計憑證丟失了稅務處罰

會計憑證按規定是需要保管15年的,以前年度的會計憑證丟失如果已經做過年終審計和所得稅匯算清繳,比較簡單只需要按照賬簿記錄還原回去重新做出憑證並補齊原件就行,同時附上遺失說明即可。但是如果沒有報稅,則按照稅法規定,需要接受處罰。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整改,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