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有企業拖欠職工的勞動債權類債務的歷史較長
從1989年開始,個別國有企業開始欠發職工工資。1993年25戶國有工業企業帳面欠發職工工資達735萬元,占企業負債總額的2.3%,占企業資產總額的2%;社會保險金欠繳率達到60%以上。截止至2001年末開始的本輪國企改革,按企業出售、破產時註冊會計師事務所評估值,20戶國有企業實際資產總額1.13億元,負債總額10.88億元,其中陳欠職工工資、集資、社會保險費、經濟補償金等勞動債權合計1.65億元,占企業負債總額的15.3%,同比增長了13個百分點;是企業實際資產總額的147%。
(二)國有企業所欠勞動債權的範圍較廣
**縣國有工業企業多年所欠職工勞動債權類債務範圍較廣。主要包括兩大類:
1、工資類勞動債權1.08億元,占勞動債權的66%。壹是陳欠10467名職工(含臨時工、農協工等非正規用工)工資、集資4927萬元。二是欠繳企業應繳養老、失業、醫療、工傷保險費4958萬元。三是部分國有企業把代收的職工個人應繳的個人保險費截留而用於企業經營、陳欠遺屬生活補助費、計劃生育後遺癥人員生活補助費、用產品頂工資但未兌現的陳欠工資、職工死亡喪葬費、撫恤金、招工收繳的“風險抵押金”、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而替企業繳納企業欠繳的養老保險費等,累計可達900萬元。
2、經濟補償金類勞動債權5736萬元,占勞動債權的34%。壹是按國函〔2004〕36號《黑龍江省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實施方案》,下崗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發經濟補償金,20戶國有工業企業改制後,需要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在冊職工人數為7470人,按人均6849元,需經濟補償金5116萬元。二是需要壹次性解決生活費、醫療補助費的農協工工傷人員169人,支付壹次性處理補償費用620萬元。
以上陳欠勞動債權(含經濟補償金)合計1.65億元,其中工資、集資類1%集中於能夠實現自我平衡的1戶出售企業;99%集中於資不抵債的19戶破產企業,而真正不能清償勞動債權集中於資產流失殆盡的16破產企業;經濟補償金類則集中於18戶企業中。解決這1.65億元的勞動債權,是國企改革的難點、熱點、重點、焦點問題。
二、 解決破產國有企業職工歷史性勞動債權的償試
工資,按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解釋,是勞動力生產與再生產所應支付的成本,這是人權的基本權利――生存權利。國有企業職工在歷經傳統體制高積累、低工資、廣就業後,進入經濟轉軌時期又迅速背負上巨大的“欠賬”,這實際是對勞動力的過度透支。更為嚴重的是,我縣顯性失業的職工只有211人、約占下崗職工的4%進入再就業中心並享受到了國家關於下崗職工的待遇;96%的職工隱形失業享受不到任何待遇。如此條件下累積如此大量勞動債權且最長達16年多,職工的承受能力已達極限。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有企業在破產時,抵押權依法優先受償)“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第壹清償順序為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最高院司法解釋還應包括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如果按法律規定辦理,19戶破產企業職工工資、集資、保險費、經濟補償金等1.65億元勞動債權,如依法按比例清償,僅能清償40%左右,這樣,將有近1億元勞動債權要為國企改革支付“成本”。
國有企業職工是相當特殊的社會群體。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與職工有長期契約,壹方面政府對國有企業職工有終身就業、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承諾,因而采取“低工資制度”的形式對實現這種承諾所需費用進行“預先扣除”,並形成了部分國有資產的積累,這種積累對形成現在的國有資產規模有很大關系。國家對職工的承諾,形成了國家對職工的長期契約關系,國有企業改革要解除這種長期存在的契約關系,理所當然的應進行補償,無補償則無改革。
假設把職工歷史性勞動債權破掉,其實質是直接侵犯了職工的生存權利。多年漸進式國有企業產權制度改革,是在政企不分條件下由政府推動的,改革的結果仍然是企業出資人“缺位”,企業法人“缺位”,企業行政級別、經營者由黨委任命未變,政資、政企沒有分開。所以國有企業瀕臨破產,政府這個國有出資人不去推動改革,國有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這個最大債權人也不去推動,弱勢群體的職工根本就沒有能力去推動。造成國企改革滯後,職工沒有責任,而政府部門難辭其咎,因此而產生的後果讓弱勢群體的職工承擔,顯失公平;否則,極可能引起社會的不穩定。
改革必須支付成本,但改革成本不應由弱勢群體--工人來承擔。致使國有企業改革滯後、造成國有資產大量流失的責任不在工人,因此,工人也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該縣堅持“無情改革、有情操作”的原則,理性的處理這個歷史難題,所謂“無情改革”,就是破產必須依法公平償債,所有債權人在法律面前平等;所謂“有情操作”,就是承認國有企業是政策性破產,對幾十年國有企業漸進式改革沈澱、疊加的歷史性勞動債權,如法律不能或不予解決,由政府解決。為此,參照國家關於國有企業政策性破產的有關規定,該縣先後有針對性地出臺了十幾個文件,制定了具體政策,解決了20戶出售、破產國有企業的相關問題。
(壹)法律層面,依法清償勞動債權
19戶破產企業破產財產變現8638萬元,經法院裁定,第壹清償順序應清償勞動債權為5458萬元,清償率為33%;破產企業法律裁定不能清償額10862萬元,其中工資、集資類為2396萬元,社會保險費3638萬元(依法應由債權人單位社保部門負責解決),經濟補償金4828萬元。
1戶出售企業的陳欠工資、集資100萬元,由企業財產變現解決,清償率為100%。
(二)政策層面,由政府解決法律不予解決的勞動債權和職工安置問題
對破產企業法律不予和出售企業不能清償部分的工資類勞動債權2396萬元,現政府用土地等資源性資產使用權變現、財政轉移支付等辦法已解決2217萬元,其余450萬元分3年清償:其中對農協工工傷人員采取壹次性解決、支付生活費、醫療費620萬元;按低保政策,對1023名生活困難的大齡下崗職工進行低保安置;389名遺屬、7名計劃生育後遺癥患者由民政局負責發放生活補助等費用;解決決了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破產企業314名工傷人員的生活費;對未參加醫療、工傷保險的退休人員、工傷、長病職工,通過政府協調,使之享受社會保障待遇。
(三)爭取國家財政資金,多形式解決經濟補償金問題
按國家“並軌”規定,對20戶改制的國有企業7614名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發放經濟補償金。其中,爭取國家、省財政補助資金1389萬元,企業土地使用權、礦產資源使用權等資源性資產變現支付540萬元,縣財政補助1049萬元。
以上措施,使20戶已破產、出售國有企業職工的歷史性勞動債權和事關職工安置等問題全部得到解決或落實,最大化的保護了職工的合法權益。職工不僅擁護改革,尤其2003年以來,“假活真死”的國有企業職工,紛紛找主管部門要求企業破產,從而推動了全縣國企產權制度改革的進程。
三、 解決歷史問題之我見
解決國有企業改革的歷史問題的關鍵是需要支付改革成本――即要有錢,有錢就可解決歷史債務,有錢就可安置職工。錢從哪裏來?天上不掉錢,地下不長錢,錢只能從改革中來,從發展中來,從爭取國家支持國企改革的優惠政策中來。
(壹)錢從改革中來
國有企業只有進行真正的產權制度改革,才能消滅虧損源、鎖定國有資產不再流失,才能保證用國有企業存量資產變現支付改革成本。國有企業存量資產越多,支付改革成本的能力越強。在所有者缺位、政企不分條件下進行的漸進式產權制度改革,造成了國有企業資產大量流失。以20戶縣屬國有工業企業為例,自1995至2001年末,帳面負債(1995年帳面負債為4.2億元,2001年末負債9.89億元)年均增長8100萬元,其中職工的欠發工資、生活費、社會保險費等年均約增長近1000萬元;而國有資產(1995年帳面資產5.2億元、2001年末本輪國企改革評估值為1.13億元)則年均流失6780萬元,即國有企業年均支付改革成本的能力將降低6780萬元。國有企業改革成本特別是職工歷史性勞動債權,是個隨著時間推移絕對增長的數字;而國有企業資產在政企不分、所有者缺位、企業法人缺位的體制下是個絕對減少的數字。所以,國有企業早改革,實際上就是在減少改革成本的支付,遲改革,是在無形中擴大改革成本的支付。
同時,該縣努力創造改革中資產出售的市場形成價格機制,創造依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形成價格機制的環境,堅持信息公開、操作公開、程序公開、程序合法、程序正義,取消了過去國企改革政策規定的購買者各種價格減免等優惠,營造了財產變現買方市場大環境下賣方市場競價出售的小氣候,從而實現了破產財產變現最大化。19戶破產企業財產變現8638萬元,破產財產變現率略等於評估值,其中**煤礦變現2300萬元、**煤礦2160萬元,均超評估值3倍以上、橡膠廠機械設備超協議出售報價6倍變現。規範的改革,本身就能改革出效益來。
(二)錢從發展中來
改革使低效率的國有企業退出,使高效率、市場化的多元投資企業進入,實現了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最大化。
1、發展使縣財政增收即增強了支付改革成本的能力
20戶國有工業企業100%退出國有,國企改革***引進民營資本4.3億元,盤活存量資產1.05億元,催生了15戶、資產總額11億元的規模民營企業。國有企業改制加速了該縣招商引資,因之出臺了《**縣推行“壹個窗口”辦公實施方案》,完善了《**縣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優化了投資環境。2002年以來,進入**縣參與國企改革的戰略投資人、企業法人、自然人投資者有60多位,僅工業企業就實現招商引資近10億元。其中,**焦化廠破產重組民營企業**焦化公司,資產總額5.9億元,2008年實繳稅8340萬元,是原國有焦化廠存續24年累計實繳稅的2.25倍。***市***等人破產收購**廠,組建了黑龍江***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5500萬元,資產總額2.4億元,2008年實繳稅金2700萬元。國變民企業成為**縣域經濟發展的支柱, 2008年以上改制企業實現現價總產值83691萬元、銷售收入102869萬元、實繳稅12522萬元,與2001年同比分別增長673%、954%、1100%,實繳稅占財政收入的55%,占全縣稅收的82%。
2、發展使社會增強了改革的經濟承受力
民營企業創造就業崗位3000個,同比2001年增加2倍多,安置下崗、失業職工1500人就業,同比2001年增加1倍。職工現金收入可達3000余萬元,同比2001年(不含賒欠因素)增加了10倍多;重組企業7億多元固定資產建設,對縣域經濟將形成2億元左右的需求;民營企業捐增社會公益事業資金就達310萬元。人民群眾從改革發展中得到好處,他們當然要支持改革和發展。
(三)錢從爭取國家財政轉移支付中來
該縣20戶國有工業企業改制完畢,需要政府解決的工資類勞動債權約為7124萬元,占全部勞動債權的43.2%,其中工資、集資類為2396萬元,經濟補償金4728萬元。以上勞動債權平均每年支付500萬元,要14年清償完畢。按現行縣級財政收入政策,這是個難以承受的沈重負擔。所以積極爭取國家財政的支持是最佳方案。國函〔2004〕36號《黑龍江省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實施方案》,已經提出了國家出資幫助解決職工並軌所需經濟補償金問題,2004年度國家、省財政補貼1/2,2005年補貼1/3。按以上政策,國有工業企業職工並軌,前後合計可取得國家、省財政補助,占財政應負擔的28.2%。同時,利用國家的低保政策,為下崗的大齡、生活困難職工、工傷、長期病休但不能享受退休政策的弱勢群體,進行生活安置。
綜上,可以認為,國有企業多年漸進式改革積累、沈澱了額度巨大的歷史性勞動債權,國有企業存量資產變現最大化是支付改革成本的法律來源;但政府必須理性認識到,當國有企業存量資產變現最大化且不足以支付職工工資類勞動債權,政府要承擔連帶責任。因此,政府作為國有企業的出資人,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加速推動國有企業的改革進程,盡快以法律手段消滅“虧損源”、扼止住國有資產的流失;通過改革,吸引多元投資主體進入,加速存量與增量資產等生產要素優化重組為新的民營或混合所有制企業,在企業經濟效益最大化的同時實現社會效益最大化,使財政增收,增強支付國企改革成本的能力。這是解開國有企業改革歷史債務的“結”的根本出路。回避或拖延只能使歷史債務的“結”越來越大,所涉面越來越廣,將來解決問題應支付的成本越來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