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用(專用)充電樁(組),根據裝機功率,給予投資方壹次性補貼,交流電每千瓦100元,DC每千瓦20萬元,單個充電樁(組)最高20萬元。
2.經營性集中式公用(專用)充換電站,是指指向當地電網運營企業直報接電,充換電設備裝機功率不低於315KW,向社會所有車輛開放的充換電站。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公用(專用)充換電站,建設補助標準按照自用(專用)充電樁(組)補助標準執行。
3、若幹主體* * *配合建設公共(專用)充換電站,自行協商確定1投資主體作為補貼申報單位。
4.充換電設備已安裝模塊總功率與外接容量不壹致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則進行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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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分析:充電樁補貼標準按額定輸出功率提供壹次性建設補貼,DC充電設施600元/kW,交流充電設施300元/kW。電站內每個置換站增加30萬元。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補貼是事後補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懲治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規定》
第五條。將罰款的收繳和執行與補貼、津貼掛鉤,利用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發放補貼、津貼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六條以發放補貼的形式將國有資產變相集體私分給個人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第七條違反財政部關於行政事業單位工資、津貼、補貼核算規定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八條利用“小金庫”資金發放補貼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九條利用職務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規定從其他單位領取津貼補貼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第十條通過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發放補貼的,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並以補貼形式在合夥人之間分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十壹條在執行補貼政策中不負責任,造成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和本單位嚴重違規發放補貼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