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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海關發展史

廣州海關的前身是廣東海關。

廣州是中國海上絲綢之路的重要港口。唐朝開元二年(714)*(*唐高宗慶六年(661)。),廣州第壹任城市大使,主管海上外貿關系。市級船舶管理機構稱為“市級船舶大使館”。壹方面掌管各國朝貢,接待由海路來華的各國使節;另壹方面,經理主管海上貿易,收船腳,禁稀有之物。宋開寶四年(971),在廣州設立船務公司,管理商船,征收關稅,采購進口貨物。宋、元、明三代都在廣州設立了市舶司,制度比以前更加完善。這是壹個集海關、外貿和外交事務於壹體的機構。宋代制定的《廣州船票》,後來得到推廣,成為當時的國家船政法。元朝制定的市場船采樣規則和市場船監管規則,是歷史上比較完備的海關和外貿法規。明代廣州輪船公司時有興建,時有撤銷。前期主要處理朝貢貿易事務,不征收關稅。到了後期,中國人被允許去海外貿易,開始按照商品的價格或數量征收關稅,但是購買進口商品的關稅被免除。清康熙十九年(1680),在廣東前山寨設置了市舶署,但它只有對從澳門經陸路進出象山縣的貨物征收關稅的任務,可稱為海關的前身階段。

清康熙二十四年,在“海關”這壹名稱正式出現之前,皇帝已經準許開辟海上貿易,並在廣州設立廣東海關。乾隆二十二年(1757),清廷為抵禦“洋船北進浙江”,將廣州定義為外國商船在中國進行貿易的唯壹港口。從此到道光二十二年(1842),廣東海關成為中國海關或清海關的代名詞長達80余年。

廣東海關的主要任務是征收關稅。購買進口貨物、管理外商甚至部分監督管理貨物的工作,都交給了廣州十三行的“尚虹”,海關間接控制,而不是直接管理。在清朝,廣東海關有壹個年度最低稅。康熙年間,由於拖延,廣東海關繳納的稅款往往少於定額。自雍正年間海關改組以來,每年繳納的稅款超過了朝廷規定的數額,成為朝廷重要的財政收入。清代對廣東海關稅收制定了系統的稅則,通過“商”收稅。按照這個稅則,“應納稅額僅為百分之三到六”。然而,由於廣東海關的小官員在執行過程中制造各種借口,雜費往往超過正常的稅收。廣東海關對來中國的外國商船進行嚴格控制。他們只允許停泊在黃浦江上,不允許接觸廣州市民,買賣貨物,辦理海關手續。他們只能由“尚虹”來代表。當時由於海關腐敗,禁止鴉片進口和糧食出口的重要法令難以執行,使得廣東海關無法充分發揮其在對外事務中的“守門人”作用。

鹹豐九年(1859),廣州仍被英法聯軍占領,走私逃稅十分嚴重。兩廣總督和廣東海關監管被迫邀請洋人到廣州“助稅”,希望“以洋制洋”。鹹豐十年,實行洋稅署制度的廣東新海關正式成立,但稅署只對總稅署負責,逐漸篡奪了東道主的角色,掌握了廣東海關的行政權。廣東海關稅務部門貫徹了稅務總局的意圖,提高了納稅額,贏得了中國政府的信任。參照西方的管理制度,設立了監察、緝私等專職部門,並陸續制定了較為規範的法規。與此同時,它加強了檢查和評估權力,並改進了關稅征收程序。雖然長期實行不平等的“協議關稅”,但進出口貨物實際稅收在100%以下,減輕了外商的稅收負擔。民國18 (1929)年開始實施的南京政府制定的《國家稅則》,歷經四次修訂,稅率突破了“百分之五”的範疇。但由於關稅強調其財政收入功能,且受外國勢力制約,不利於國內產業發展,遭到廣東各界反對。民國20年,實行新關稅,取消內地征收的厘金子稅後,廣東海關向中央繳納的稅款比“協定關稅”時期增加了2/3以上,而廣東地方財政收入相應減少。

自新關成立以來,廣東海關每年編制貿易報告和統計賬冊,並提交給稅務總局。從光緒八年(1882)開始,總稅務司令每十年編制壹次“十年報告”,內容涵蓋廣州乃至華南地區的政治、軍事、經濟等方方面面的信息,已經遠遠超出了當時海關的業務範圍。此外,廣東海關稅務部門以其特殊身份,不時插手廣東涉外事件,做了許多中國人不能容忍的活動。在愛國熱情和對西方侵略者的仇恨的激勵下,廣州人民為收回海關主權進行了長期鬥爭。在此影響下,廣東海關華工展開了從海關內部收回海關主權的鬥爭,並於14年省港罷工期間成立了全國海關第壹個華工工會組織。

涉外稅務部門掌握廣東海關80余年,實行壹套半殖民地海關制度,主管與海關業務無直接關系的海事、港務等事務,客觀上對清除清初海關腐敗,維護外貿渠道暢通起到了壹定作用。但近代以來,海關主權受到不平等條約的約束,關稅無法發揮其保護和促進民族工商業、農業和手工業發展的作用。雖然廣東海關監管緝私制度比以前更加嚴格,但由於廣州毗鄰港澳,政局變化頻繁,境內外黑惡勢力相互勾結,走私時起時伏,屢禁不止。特別是1946 ~ 1949解放戰爭時期,美國商品多渠道大量走私進口,充斥廣州市場,廣東海關無法控制緝私形勢。

1949 10 10月14日,廣州解放了。同月25日,廣州軍管會正式接管廣東海關。從此,舊風俗成為了壹個獨立的新風俗。1950 65438+10月31、廣東海關更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州海關”,直屬海關總署。

新中國成立後,廣州海關的基本任務是對進出境貨物、運輸工具、旅客行李物品、郵遞物品進行監督管理,征收海關依法征收的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禁走私,進行統計。取消了與海關無直接關系的港口設施、泊位、燈塔等助航設施的管理,將監管合法出入境、查緝走私的工作與稅收工作並列,顯示了海關守衛國門的作用。建國後的前五年,廣州海關實行國家外貿管制政策,同時按照制定的人民關稅征收關稅,保護和促進國民經濟的恢復和發展。加強對民營貿易商進出口貨物的監管,便利合法出入境,打擊不法分子的經濟損害和違法行為。對於國營外貿公司的貨物,在堅持必要制度的前提下,盡可能簡化手續,促進其快速運作。特別是在1951的“反禁運”鬥爭中,廣州海關積極采取各種靈活措施,加快了大量通過黃埔、大鏟等口岸的進口物資的驗放速度,與人民海關發揮了密切的配合作用。

從1955到1956,廣州港對外貿易從多種經濟成分逐漸轉變為單壹的全民所有制經濟,廣州外貿部下屬的專業進出口公司已能控制全部進出口貨物。廣州海關適應形勢發展,進壹步簡化監管程序,便利貨運,將監管重點從進出口貨物轉向非貿易貨物。這時,上級指示把監督正確裝卸、儲存、運輸、檢查和暴露壹切可能造成國家損失的事故作為海關的壹項基本任務。從現在到1979的20多年間,廣州海關在貨運監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避免了進出口貨物錯發貨、包裝破損、標誌編碼混亂等異常現象,減少了國家的外匯損失。

50年代中期,廣州口岸進出境郵遞物品數量逐年增加,尤其是東南亞國家郵寄的進口小包裹,數量居全國海關監管之首。廣州海關從各個方面提高包裹查驗效率,按照“自用合理數量”的原則,合法合理地把握不同對象的驗放尺度。

60年代第三年經濟困難時期,從國外和港澳郵寄進口的糧油副食品大量增加。1961年從廣州進口郵包900多萬個。廣州海關根據當時進口小包裹的特點,集中人力,優化組合,改進查驗技術,簡化查驗程序,加快驗放。

10年“文革”期間,廣州海關的各項工作都受到了嚴重的幹擾和挫折,建國以來更是如此。1967下半年,停止征收國營外貿專業公司進出口貨物關稅,海關統計數據編制中斷;1968年底,大量幹部下放勞動。從1969到1970,廣州海關只有200多人維持工作,壹度停止對進出口貨物的實際監管;1971執行全國海關關長會議決定,工作方針由“經濟政治安全”改為“政治經濟安全”,導致工作中對非貿易貨物的監管更加嚴格。

1979改革開放後,黃埔海關改為海關總署直屬的獨立海關,在廣州港設立廣州海關和黃埔海關。由於廣州外向型經濟的快速發展,多頭經營的對外貿易額迅速增加。按照“依法監管征稅,便利合法進出境,制止非法走私,保障和促進四化”的工作方針,逐步恢復正常的監管職能,解除查驗和揭露貨運事故的責任,恢復歷史上統壹的進出口報關單作為海關監管的依據,加強貨物合法進出境。1986後,廣州港海關貫徹“促進先行”方針,不斷深化報關報檢制度改革,積極支持和推動“代理報關”向專業化方向發展,發揮企業自我管理和社會管理的力量,逐步形成了前期管理、現場管理和後續管理相配套的海關管理體系。廣州港海關運輸工具相當多樣,監管的進出口貨物涉及多種貿易方式,數量逐年增加,在全國海關中名列前茅。同時,在旅客行李物品查驗方面,廣州港海關改革監管模式,簡化通關手續,從人工操作到技術查驗,從設立“免稅通道”到國際通行的“紅綠通道制度”,進壹步加快了旅客出入境速度。

廣州港海關全面恢復征稅職能以來,不僅執行了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需要修訂的稅則,加強了各方面的查驗、估價和征稅工作,還按照政策批準了新貿易方式進出口貨物的減免稅。征收稅額和批準減免稅額均居全國海關前列。並組織審計、財政、稅務等有關部門,堅持定期稅收檢查制度,防止漏征和錯征。

改革開放後,建國以來,廣州港發生了嚴重的走私活動。廣州、黃埔加強了反走私力度,得到了有關部門的支持,打擊了各種渠道的走私活動,對維護廣東省的經濟建設起到了積極作用。

同時,廣州港海關恢復編制統計數據。為了使海關統計更好地為國民經濟服務,廣州海關積極引進先進的科技設備。在1983中,首次以磁帶方式提交數據,而不是郵寄原始統計數據,在1990中,改為計算機網絡,大大提高了海關統計的及時性和準確性。同時,積極開展統計分析,編制統計刊物,為國民經濟部門和地方政府提供信息,發揮海關統計的監督作用。

廣州港海關300多年的興亡史,是廣州港經濟社會發展變化的縮影,也是近代帝國主義侵華歷史的見證。隨著海關主權的回歸,廣州港的海關歷史翻開了新的壹頁,特別是在國家改革開放時期,發揮了“守門人”和“服務”重在促進的作用。隨著21世紀的到來,海關將為促進國家的對外經濟貿易和科技文化交流,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新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