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2日,土耳其修訂關於《土耳其公民法實施條例》涉及G章節“外國人之間房產交易”的若幹問題,針對跟申請人最相關的重點內容,我們做了具體的整理,解讀和分析。
此次變化的主要變化:
1. 用於申請公民身份的土耳其房產將不能再用於申請土耳其公民。
譯文:
通過出售或承諾出售獲得土耳其國籍後,相同的不動產或不動產將不再受制於國籍。
解析:
即土耳其的房產只能用於壹次申請公民身份所使用,壹旦被使用過了,之後的買家將不能用此來申請土耳其公民;因此希望通過購房來申請公民身份的申請人對於二手房尤其是未來二手房的購買需要極其謹慎,如果錯買或誤買都有可能無法獲得國籍身份。
2. 對於承諾包回購或融資的房產,政府將進行重新評估。
譯文:
在通過購買房地產獲得土耳其公民身份的外國不動產人士的承諾期屆滿後(不包括通過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等進行的強制性轉移),如果轉移(轉售)了不動產房地產購買公司的法人實體或土耳其公民或出售合同的承諾。如果遺棄財產並將其轉讓給第三人,則該標的移交給總局,重新評估合格證書的地位,該證書是獲得土耳其國籍的基礎。
解析:
政府出臺公民政策,目的就是希望帶來更多的資金來刺激市場,政府對應給到身份,而所謂的包回購,融資,其本質與制定法案的初衷相悖,因此這類項目之後基本都會涼涼,也許有人會說“我可以換個公司回購”等方法來解決,但是我們認為任何時候不能把政府當傻子,千萬不能抱有僥幸心態,壹旦被發現,牽連的可能不是個別申請人,而是該項目下所有的客戶,因此選擇壹個穩妥的中介,壹個穩妥的項目是極其重要的事情。
3. 賣家或者賣家的不能是同國籍人士
譯文:
在2017年1月12日之後,將要出售或出售的不動產/不動產由外國真實人自己的,配偶和子女或同壹國籍的外國真實人轉移給土耳其公民/公司,該人將以公民身份獲得房地產。
它不應來自已轉移的不動產。
但是,在2017年1月12日之後,以外國真實人的名義註冊的房地產將轉讓給土耳其公民/公司,之後可以收購具有不同國籍的外國真實人以獲得公民身份。
解析:
即在整個交易的上遊過程中,不能出現與申請人同國籍的持有人,我們說的再具體些。
中國人賣土耳其房子給中國人申請土耳其公民,不行。
土耳其人賣給中國人註冊土耳其房產公司給中國人申請土耳其公民,不行。
而我們基本上大部分房源都是直接跟當地開發商直接交易的壹手現房,即符合現行法案,也跟政府設立此法案的初衷完全壹致,因此完全不需要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