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可以在開證行或其他銀行兌付,非開證行為托收;如果到期前不能贖回,可以貼現,任何有貼現業務的銀行都可以。不同銀行的區別在於折扣價格。
商業承兌匯票只能在到期時在開證行支付;到期前貼現,除了開證行,其他銀行都需要有商業匯票擔保的授信額度。
承兌匯票:
承兌匯票是指已被承兌的票據。即在交易活動中,賣方為了要求買方付款而簽發匯票,由付款人在票面上註明“承兌”字樣並簽名,以承認到期付款。付款人在承兌後成為匯票的承兌人。商業承兌匯票由買方承兌,銀行承兌匯票稱為銀行承兌匯票。
承兌匯票流程:
出票人簽發匯票交付收款人,收款人向匯票記載的付款人請求付款,付款人承擔付款義務,銀行收取壹定的手續費用。承兌匯票只適用於定期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和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見票即付的票據不需要提示承兌,所以不存在承兌行為。
同時,沒有必要接受出票人和付款人為同壹人的匯票。
承兌匯票的風險防範:
風險防範措施:按照“高效、安全、流動性”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對承兌或貼現申請人的資質、資信和經營狀況進行審查。並按照規定向申請銀行承兌匯票的客戶收取合理的保證金,落實相應的擔保措施。
會計簽發時,應嚴格審查銀行承兌匯票所需資料的完整性。如要求驗收申請人提供驗收申請書、批準書、購銷合同等。櫃臺審核時,仔細審核銀行承兌匯票的內容。
嚴格審查匯票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包括匯票記載的要素是否合法規範,背書是否連續,憑證、壓號、印模是否真實可靠,與匯票相關的商品交易是否合法。
加強銀行內部管理,嚴格執行信貸、會計、財務計劃部門聯合審查和主管行長審批制度。做好宣傳培訓工作,增強經辦人員的專業素質,做好對企業的票據宣傳解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