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采用成本模式計量
1、企業外購、自行建造等取得的投資性房地產
借:投資性房地產
貸:銀行存款
在建工程等
2、將非投資性房地產轉為投資性房地產
借:投資性房地產
貸:開發產品等
3、計提折舊或攤銷
借:其他業務成本
貸: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攤銷)
4、取得租金收入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5、處置投資性房地產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借:其他業務成本
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攤銷)
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
貸:投資性房地產
(二)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
1、企業外購、自行建造等取得的投資性房地產
借:投資性房地產——成本
貸:銀行存款
在建工程等
2、將非投資性房地產轉為投資性房地產
借:投資性房地產——成本等(公允價值)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借方差額)
貸:開發產品等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貸方差額)
3、資產負債表日公允價值變動
借: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或相反分錄
4、取得租金收入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5、處置投資性房地產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借:其他業務成本
貸:投資性房地產——成本
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
註:“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有可能在借方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貸:其他業務成本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貸:其他業務成本
或相反分錄
擴展資料:
根據《投資性房地產(2006)財會[2006]3號2006-2-15》第十三條:企業有確鑿證據表明其房地產用途發生改變,滿足下列條件之壹,應當將投資性房地產轉換成其他資產或者將其他資產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
(壹)投資性房地產開始自用。
(二)作為存貨的房地產,改為出租。
(三)自用土地使用權停止自用,用於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
(四)自用建築物停止自用,改為出租。
第十四條:在成本模式中,應當把房地產轉換前的賬面價值作為轉換後的入賬價值。如果是把自用房地產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
那麽自用房地產已經計提的累計折舊或累計攤銷及資產減值準備要分別轉入至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累計攤銷)、投資性房地產資產減值準備,該會計分錄為:
借:投資性房地產——成本
累計折舊(累計攤銷)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貸:固定資產(無形資產)
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累計攤銷)
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
如果是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為自用房地產,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第十五條: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投資性房地產轉換成自用房地產時,應當以該轉換當日的公允價值作為自用房地產的賬面價值,公允價值和原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六條:自用房地產或存貨轉換成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時,投資性房地產按照轉換The day的公允價值計價。
轉換The day的公允價值小於原賬面價值的,其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轉換The day的公允價值大於原賬面價值的,其差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第十七條:當投資性房地產被處置時,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預計不能從其處置裏取得經濟利益時,應當終止確認其項投資性房地產。
第十八條:企業出售和轉讓、報廢投資性房地產或者發生投資性房地產毀損時,應當把處置收入扣除其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後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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