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會計師的等級是初級會計師、中級會計師、高級會計師、註冊會計師。
1、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科目包括《初級會計實務》和《經濟法基礎》。
2、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科目包括《中級會計實務》、《財務管理》和《經濟法》。
3、高級會計職稱:考試科目為《高級會計實務》。
4、註冊會計師:考試劃分為專業階段考試和綜合階段考試。考生在通過專業階段考試的全部科目後,才能參加綜合階段考試。
二、會計師指具有壹定會計專業水平,經考核取得證書、可以接受當事人委托,承辦有關審計、會計、咨詢、稅務等方面業務的會計人員,在中國,會計師又是會計幹部的技術職稱之壹。
擴展資料會計師(accountant)指具有壹定會計專業水平,經考核取得證書、可以接受當事人委托,承辦有關審計、會計、咨詢、稅務等方面業務的會計人員。
中國的會計師制度,創始於中華民國時期的1918年。當時北洋政府農商部頒布了《會計師暫行章程》,對合格的會計師發給證書。1927年,國民政府財政部頒布了《會計師註冊章程》;不久會計師劃歸工商部管理,另頒布了《會計師章程》。
1929年,立法院公布了《會計師條例》。1945和1946年又先後頒布《會計師法》和《會計師檢核辦法》,對會計師資格的取得、會計師事務所的開設和業務範圍、會計師公會、會計師的懲戒處分等,都作了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建立後,1951年10月24日,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制定了《核定會計師管理規則》,規定經所在地市工商局或縣人民政府核準的會計師,可以在當地執行業務,1980年12月23日,財政部頒發了《關於成立會計顧問處的暫行規定》。
規定具有壹定會計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的人員,經居住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考核批準,可以取得註冊會計師資格,在執行工作任務時,用註冊會計師稱號。註冊會計師承辦業務,由註冊會計師組成的會計師事務所統壹接受委托。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