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無形資產會計準則國際趨同盈余管理2006年2月5日,財政部頒布了新的會計準則體系,包括1項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準則,並要求上市公司從2007年6月1日起率先實施,中央國有企業在2008年底前全面實施。新會計準則的頒布不僅是對原會計準則的修改和完善,也體現了會計的國際趨同,同時也帶來了壹些新的問題和挑戰。無形資產新準則在無形資產的確認、計量和披露方面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本文擬對新舊無形資產會計準則(以下簡稱新準則和舊準則)中的壹些重要條款進行比較,並結合國際會計準則進行探討。
壹、無形資產的確認
在無形資產的確認方面,新準則與舊準則相比發生了壹些重大變化:
(1)可辨認性新準則將無形資產定義為“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從這個定義可以看出,與舊準則相比,新準則更強調無形資產的可辨認性,而排除了不可辨認的商譽。關於可識別性的標準,新標準規定了兩種情況。第壹是資產可以從企業中分離或分割出來,可以單獨或與相關合同和資產壹起用於出售、轉讓、授予承認、租賃或交換。另壹種是無形資產“來源於合同權利或其他合法權利,不論這些權利是否可以從企業或其他權利義務中轉移或分離。”第壹種情況表明,如果壹項資產是可分的,它就是可識別的。但可分性是可辨識性的充分條件,而不是必要條件。除了可分離性,企業還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對資產進行識別,第二種情況就指出了這壹點。在新準則中,我們可以發現與《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無形資產》對無形資產的可辨認性及其符合條件的要求基本壹致,這明確體現了我國會計的國際趨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