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核算中的稅務籌劃方法,
(壹)收入確認的稅務籌劃,
企業銷貨方式不同,結算方式不同,其收入確認的時間也不同,納稅月份也有差異。我國稅法規定,直接收款銷售以收到貨款或取得收款憑證,並將提貨單交給購貨方的當天為收入的確認時間;采用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應在發出貨物並辦好托收手續的當天確認收入;采用賒銷和分期收款銷貨方式均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為企業收入的確認時間;而訂貨銷售和分期預收方式,以交付貨物時間為確認收入的時間。這樣,通過銷售和結算方式的選擇,控制收入確認時間來加以籌劃,可以合理安排所得的歸屬期間,從而獲得延期納稅的利益。
(二)費用列支的稅務籌劃,
對費用的列支,以節稅為目的,企業可以在稅法允許的範圍內,盡可能列支當期費用,充分預計可能發生的損失,以減少應交所得稅或合法遞延納稅。壹般做法有:
①充分列支稅法允許列支的費用。如按規定提足折舊、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等;
②充分預計可能發生的費用和損失。對於壹些可以合理預計的費用,應采用預提的方式提前計入費用;
③盡可能地縮短成本費用的攤銷期。但這些做法必須以符合會計制度或準則要求為前提,不得違反規定亂攤或多攤成本、亂列或多列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