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勢下如何加強煤炭企業的會計監督
煤炭企業能否利用好新機遇,迎接新挑戰,更好地研究和解決長期存在的會計監督弱化問題,無疑是煤炭理論研究者和實踐者十分關心的問題。1企業會計監督面臨的新形勢1.1新公司法強調了會計監督的職能(1),實現了企業審計的法定化和強制化。新《公司法》明確規定,各類公司的財務報告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新《公司法》第165條規定“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2)加強社會會計監督的獨立性。新《公司法》規定,聘任和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應當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這些規定加強了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獨立性。(3)明確了會計監督責任,加大了對被監督單位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