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會計法》明確規定單位領導對單位會計數據的真實性負責,領導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如果會計有責任,當然也要承擔。領導必須在納稅申報表上簽字。他說他什麽都不知道就簽了,沒法自圓其說。簽字是法律責任。
積極承擔偷稅漏稅帶來的責任應該是第壹要務。
找資料證明真實情況,總有付錢的地方吧?壹個會計和出納在職責分離的情況下無權取錢,也必須有領導簽字。沒有證據。。。真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