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加工物資是指企業委托其他單位加工的各種材料、商品等物資。
2.企業委托其他單位加工材料的成本,包括加工過程中實際耗用的材料成本、支付的加工費用、應負擔的運雜費和支付的稅金。
3.《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中委托加工材料的正確科目名稱為委托加工材料,在數據類別中屬於流動資產,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為存貨項目。
4.加工料件回收後直接用於銷售的,其承擔的消費稅應當計入加工料件成本。
5.回收的加工料件用於連續生產的,應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按規定用於抵扣加工消費品銷售後的消費稅。
確定條件:
1,委托加工材料是指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和主材,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部分加工輔料。
2.有下列三種情況之壹的,無論受托方是否進行銷售,都不作為委托方的委托加工料,而作為受托方銷售的自產料。
(1)原材料生產的材料由受托方提供。
(2)受托方先將原材料銷售給委托方,再接受加工後的材料。
(3)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義購買原材料生產的材料。
3.之所以對委托加工料件進行嚴格限制,是因為如果委托加工料件屬於應稅消費品,消費稅應由受托方代收代繳,受托方只對其加工服務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