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人民政府關於
印發漢中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
試點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漢中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漢中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09年12月11日
漢中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
臨時程序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做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工作,建立健全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體系,逐步解決農村居民養老問題。 根據《陜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陜府發〔2009〕55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被批準為國家新農保試點的縣、區。
第三條試點縣區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自願在戶籍所在地參加新農保。
第四條新農保試點遵循以下原則:
確保基本、廣泛的覆蓋面、靈活性和可持續性;
(2)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和待遇標準與經濟發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
(3)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
(四)政府主導與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民參保;
(五)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第五條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並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六條2009年下半年和2010年,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將覆蓋10%的縣區,今後將逐步擴大試點,用三年時間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政策覆蓋。
第七條新農保試點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實施。試點階段,新農保基金暫實行縣級管理,隨著試點的擴大和推開,管理水平將逐步提高。
第二章資金籌集
第八條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貼和政府補貼組成。
第九條個人繳費。參加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目前繳費標準定為每年100元,分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個檔次。參保人自己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根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增長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第十條集體補貼。有條件的村(組)集體應當對參保人員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由村民委員會確定。
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福利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員提供資助。
第十壹條政府補貼。納入國家試點範圍的縣區符合接收參保人員條件,中央財政全額支付每人每月55元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出口)。
市、縣、區政府對納入國家試點的縣、區符合領取基礎養老金條件的農村居民增加兩檔基礎養老金,其中70周歲至79周歲每人增加10元,80周歲及以上每人增加20元。新增資金由市財政承擔30%,縣財政承擔70%。
對納入國家試點的縣區,個人繳費(進口)給予財政補貼。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財政承擔50%,市財政承擔15%,縣財政承擔35%;選擇300元繳費的財政補貼增加10元,選擇400元的財政補貼增加15元,選擇500元及以上的財政補貼增加20元,省財政補貼增加50%,市財政補貼增加15%,縣財政補貼增加35%。
第十二條對殘疾人的補貼。農村殘疾人按試點進度納入新農保範圍,享受新農保養老待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重度殘疾人,由省財政按照其繳納的最低標準保險費全額補貼;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其他中度或輕度殘疾人,由市、縣、區財政給予適當補貼,補貼標準為繳納最低保費的50%,所需資金由市財政承擔30%,縣、區財政承擔70%。
第三章個人賬戶管理
第十三條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每位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制作並發放統壹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手冊》,建立養老保險計算機信息檔案。參保人必須憑證繳費,農保經辦機構定期錄入繳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
第十四條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各級政府對參保人員的補助以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福利組織和個人對參保人員的補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第十五條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壹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六條新農保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必須做實,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第十七條參保人員有權向農保經辦機構查詢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信息,農保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提供查詢服務。
第四章養老金待遇
第十八條養老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實行終身支付。
納入國家試點縣,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市、縣、區政府對納入國家試點縣並符合領取基礎養老金條件的農村居民,增加兩檔基礎養老金,其中70周歲至79周歲每人增加10元,80周歲及以上每人增加20元。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發系數相同)。被保險人死亡時,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但政府補貼除外;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員的養老金。
第十九條新農保試點縣年滿60周歲且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戶籍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可以不繳費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應當繳納保險費;年齡小於15的,按年繳費,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齡在15以上的,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低於15。
第二十條青年農民應積極參加保險,長期繳費,多長期繳費。
第二十壹條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農村居民,由縣級農保經辦機構按月社會化發放養老金。
縣農保經辦機構向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農村居民發放《養老金領取證》,領取人必須持證按月領取養老金並年檢(資格認證)。
領取人死亡的,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發養老金。其直系親屬應在壹個月內到農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章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照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條市、縣、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履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監管職責,制定和完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範業務流程,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和基金審計制度,對基金的籌集、轉移和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定期公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市、縣、區財政部門應當制定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補貼資金管理辦法,建立健全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和會計制度,編制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財政補貼年度預算,及時將繳費補貼和附加基礎養老金補貼資金轉入基金專戶,做實個人賬戶,確保養老金及時足額發放。
第二十五條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進行監督,嚴禁挪用,確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六條新農保基金由縣級農保經辦機構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財政部門在同壹銀行開設財政專戶。基金實行預算管理,專款專用。
第二十七條縣級農保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統計和內部審計制度。按年度編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預決算,自覺接受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部門的監督。建立社會保障信息服務網絡,為參保農民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第二十八條農業保險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應當每年在行政村範圍內公布本村參保人員的繳費和待遇資格,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九條新農保資金,由同級財政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和相關支出標準合理安排,列入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提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手冊》、《養老卡》工本費由縣、區財政承擔,不得向參保人員收取。
第六章經辦管理服務
第三十條市、縣、區政府應當按照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在試點期間同步建立統壹的信息網絡系統,並納入“金保工程”和省市縣信息化建設範圍,統壹軟件和流程,為農民參保繳費和享受待遇提供高效、便捷、規範的服務。
第三十壹條縣級農業保險經辦機構應認真記錄農村居民繳費和待遇情況,建立保險檔案,並妥善長期保存。農民的參與要記錄下來,跟蹤下去,服務壹輩子。
第三十二條市、縣、區應當重視農村社會保險經辦能力建設,及時充實人員,加大工作經費、專業培訓和網絡建設投入,建立與服務人口和業務量掛鉤的人員和經費保障機制,提高經辦機構的管理和服務能力,確保資金保障和新農保試點工作順利進行。
第三十三條縣級農保經辦機構在原老農保經辦機構的基礎上,以不突破1/10000的參保農村人口比例增加工作人員,明確單位規格、人員編制、人員、職能、經費。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優先從事業單位和鄉鎮富余人員中調劑,從高校畢業生中招聘,或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承擔新農保經辦機構的管理服務。需要增加編制的按規定程序辦理。
鄉鎮要依托現有勞動保障所、站,調整富裕人員,調整分工,招聘新的社保協管員,增強經辦和服務能力。
第七章相關制度的銜接
第三十四條已經開展以個人繳費為主、個人賬戶完整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的縣區,要在妥善處理養老保險基金債權的基礎上,做好與新的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
在新農保試點縣區,凡已參加新農保、年滿60周歲並已領取新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員,均可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養老保險、未滿60周歲、未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的資金應並入新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新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繼續繳費,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第三十五條新農保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組織和領導
第三十六條市政府成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制定相關政策,督促檢查政策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的問題,重大問題向市政府提交報告和建議。
試點縣要成立相應的機構,負責本縣的試點工作。
第三十七條縣人民政府和漢中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要充分認識開展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組織領導,積極創造條件,認真開展試點工作。
試點縣區人民政府要將新農保納入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夯實工作責任,落實補助資金,全力組織實施,積極推進試點。
第三十八條市、縣、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履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壹管理和綜合協調工作。
第三十九條市、縣、區人事、編制、財政等部門應當根據農村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需要,按照政事分開、相互監督的原則,調整和增加農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業務經辦機構和鄉鎮(社區)勞動保障所(工作站)必要的人員編制、網絡建設和工作經費,確保全市新型農村社會保險正常運行和農村社會保險事業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
第四十條組織、宣傳、發展改革、民政、計劃生育、土地、公安、農業、農業綜合辦公室、殘聯、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新農保試點工作。
第四十壹條市、縣、區有關部門應當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意義、基本原則和政策的宣傳。要註重引導適齡農民積極參保,讓新農保惠民政策深入人心。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凡以非法手段騙取、冒領、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由農保經辦機構追回;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三條農村社會保險行政管理和業務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管理規定,擅自改變基金用途,或者挪用基金的,由勞動保障部門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未納入國家新農保試點的縣區要做好充分準備,積極爭取,按照國家和省的部署,適時開展試點。也可參照本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省級試點或開展試點。
列入省級試點縣,基礎養老金不低於55元,基礎養老金全部由縣財政承擔;參保繳費補貼標準和辦法、70周歲以上加發基礎養老金辦法和基金分擔比例與納入國家試點的縣區相同。
自行開展試點的縣區,參保繳費和基礎養老金補貼全部由縣級財政承擔。
漢中經濟開發區農村居民納入漢臺區作為國家試點,享受與漢臺區同等的市級財政補貼。具體工作由漢臺區安排,開發區負責落實區級財政補貼、工作經費、人員經費並承擔部分具體工作,確保試點同步進行。
第四十五條國家新農保試點擴大時,應優先考慮已獲得縣級政府補貼的新農保試點縣。
第四十六條試點縣應當根據《暫行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試點實施方案和實施細則,並按規定程序上報,經批準後實施。國家試點縣實施細則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報省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省級試點縣實施細則經市人民政府審議通過,報省政府批準後實施。試點縣自行制定實施細則,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報市政府批準實施。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自批準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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