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會計考試管理機構撤銷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兩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偽造學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資格證書的。考試時有違紀行為。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是我國統壹組織、統壹考試時間、統壹考試大綱、統壹考試命題、統壹資格標準的考試制度。(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壹次。參加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在壹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考試,才能取得初級資格證書。
擴展數據:
相關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根據2009年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會計職稱)考試統計分析情況,經與財政部有關部門協商,現將合格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初級、中級科目合格標準為60分(各科目試卷滿分為100分)。
2.按上述合格標準核對各級考官成績,並與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試管理機構核對數據。確認後,按附表要求逐壹填寫,並於7月30日前報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部門備案。備案資料應當作為頒發相應資質證書的依據。
3、按照有關文件精神,及時向社會公布考試標準,並抓緊資格證書的發放等考試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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