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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還有地方教育附加會計分錄

涉及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的會計分錄如下:

1、每月計提時: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

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

應交稅費——地方教育費附加

2、每月繳納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

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

應交稅費——地方教育費附加

貸:銀行存款

3、每月結轉時:

借:本年利潤

貸:營業稅金及附加——應交城建稅

營業稅金及附加——教育費附加

營業稅金及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

計算公式如下:

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納稅額=(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適用稅率(市區7%/縣城5%/不在市區縣城的1%)

應納教育費附加=(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3%

地方教育附加=(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2%

城市維護建設稅(簡稱城建稅),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合計稅額為計稅依據。總體來說,城鎮規模越大,所需的建設與維護資金越多。與此同時,城建稅規定,納稅人所在地是市區的,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為縣城、建制鎮的,稅率為5%;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區、縣城或建制鎮的,稅率為1%。

教育費附加是國家為扶持教育事業發展,計征用於教育的政府性基金。教育費附加,壹律在企業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中支付,繳納後存入同級教育部門在各級銀行設立的“教育費附加專戶”。因此,教育費附加,應按專項資產管理,由教育部門統籌安排。地方征收的教育費附加,主要留歸當地安排使用,由教育部門提出分配方案,商得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用於改善中小學教學設施和辦學條件,不得用於職工福利和發放獎金,鐵道部、人民銀行。

地方教育附加,以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計算征收,征收率由各省地方稅務機關自行制定。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應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教育法》的相關規定和《財政部關於統壹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要求,全面開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統壹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之和實際繳納稅額的2%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