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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華溫州商會章程

第壹章壹般原則

這個商會的名字叫金華溫州總商會。周文(金華)商會。

第二條本商會的性質是:金華市各種經濟成分的溫州公民。

由工商企業、個體戶和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民間組織。

第三條本商會的宗旨是:壹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依據,自我教育;自我協調;自律;享受資源* * *;團結奮鬥;愛國敬業;遵守法律;弘揚社會主義新道德新風尚,為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商會的主管機關是金華市經濟協作辦公室。

第五條本商會的登記機關是金華市民政局。

本商會住所為浙江省義烏市稠州北路999號(電話:85582116)業務範圍第七條本商會業務範圍:

(壹)引導會員積極參加國家和地方的經濟建設,為中國人民

為家庭的偉大復興做貢獻;

(二)有計劃地向團員宣傳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加強思想工作,不斷提高團員的基本素質;

(三)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4)引導會員發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先扶富再扶弱。

社會弱勢群體,支持慈善事業,積極回報社會;

(五)為會員提供信息、技術、管理、法律、融資、咨詢和

政企溝通等服務;

(六)開展工商專業培訓,幫助會員不斷提高管理水平,樹

樹立文明經商意識,不斷提高產品質量,積極組織展覽。

會議、交流會等為會員開拓國內外市場的經貿活動。

服務;

(七)為會員提供相關證明,協調關系,調解經濟糾紛;

(八)辦理業務和日常事務;

(九)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托的事項。

第三章成員

第八條承認本協會章程並履行會員義務的企業和個人,均可成為本協會會員。

公司成員或個人成員;

第九條會員加入本商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a)支持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在企業發展、見義勇為、扶貧濟困等方面有壹定程度的。

影響力。

第十條入會程序是: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授權商會辦公室發放會員卡。

第十壹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a)在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的工作有批評和監督權;

(五)自願入會和退出自由;

(6)有權要求商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及時繳納會費;

(五)向商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六)辦理商會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會員離會時應書面報告商會,並交回會員證和會員卡。繳費時間超過壹年的,會員應主動及時繳納下壹年的會費。繳費時間到了,辦公室通知後45天內仍不繳費者,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四條。有嚴重違反章程或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等嚴重違法行為的會員,經董事會或總裁辦公會議表決後,從名單中除名。

商會產生和罷免的機構和負責人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

(五)討論決定商會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1/2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可以召開會議,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與會者(或會員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選舉的,必須經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任期延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領導商會在閉會期間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大會(或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委員的罷免,並委托辦公室負責資格審查和吸收新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商會各類機構的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應當有65,438+0/2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人出席。

只有董事投票超過1/2才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采用。

形式舉行了。

第二十壹條商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秘書長、副會長組成。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9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行長辦公會議須有65,438+0/2以上成員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有65,438+0/2以上成員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行長辦公會議每季度至少召開壹次;特殊情況也可以以交流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應為專職;特殊情況下,經理事會決定,可以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必須

經董事會批準,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社團註冊。

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

秘書長的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

,必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1/2以上會員(或

會員代表)投票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協會登記。

上任前記住管理權限審批。

第二十七條商會會長是商會的法定代表人。這個商會的法定代表人沒有

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商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四)審核財務支出並簽署相關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專職工作人員;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第三十條本商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會費年度收取標準可根據商會的發展和會員的實際情況每年調整,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二條本商會的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商會應當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嚴格按照會計法辦事。

第三十五條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當地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社會捐贈或者補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信息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商會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社會登記主管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本商會章程的修改應經董事會通過,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商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於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壹條商會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者需要註銷登記的,由理事會或者會長辦公會議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二條終止本商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並經業務主管單位批準。

第四十三條本商會終止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商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協會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開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業務。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於2009年6月25日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商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