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壹般審計所需的信息外,離任審計還應提供:
1.離任者任期內的述職報告和工作總結報告。
2、外向信息的基本信息。
3、上級部門對企業的檢查處理、通知文件。
清算審計——對企業因各種原因終止時的債權債務清算、資產變現以及清算期間的損益和費用進行的審計。通常包括破產清算審計、合同終止清算審計等。稅務機關在向企業繳納稅款並開具完稅證明之前,工商部門在註銷企業登記之前需要審核報告。除壹般審計所需的資料外,清算審計還應提供:
1,清算開始日的會計報表及附註,最近三年的所有賬目,最近三年的會計憑證。
2.過去三年的所有銀行存款證明和余額調節表。
3、近三年所有納稅情況、納稅資料、納稅申報表和繳款書。
4.清算公告(三次)、清算決議及批復、清算委員會確認的財產清單改制審計——全民所有制企業或集體所有制企業變更所有制性質時,通常是變更為依照公司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時需要進行的審計。包括初始投資審計、財產損失審計和財務狀況審計。審計報告可提供給財政局、工商局、企業上級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
財務信息約定程序的執行——是指對特定的財務數據、會計報表或全套會計報表等財務信息執行與特定主體約定的審計程序,並向委托方報告執行情況和結果。如凈資產審計、固定資產折舊專項審計等。司法鑒定審計——受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訴訟當事人委托,對涉及訴訟經濟事項的事實、形成過程、原因和結果進行的專項審計。通常我們對這種審計實行特殊的審計程序,其結果具有法律效力。
司法鑒定審計除了壹般審計需要的資料外,還需要提供:被審計單位的起訴書、調解書、判決書——向使館提供的反映移民申請人所擁有企業經營成果的專項審計。通常包括財務報表和財務指標分析。同時提供專業人士翻譯的英文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