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是指企業應當根據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僅僅以其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基礎。在實際工作中,壹項交易或事項的外在形式或人為形式並不能完全真實地反映其實質內容。因此,會計信息要反映的交易或事項,必須根據交易或事項的實質和經濟現實進行核算,而不是根據其法律形式進行核算。
“實質重於形式”的含義
《企業會計制度》第十壹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應當根據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不能僅以其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基礎。這是“實質重於形式”在企業會計制度中的體現。這裏的“實質”是指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但“形式”是否僅指交易或事項的法律形式?
《國際會計準則》第35條規定“實質重於形式”:信息要想忠實地反映它所要反映的交易或其他事項,就必須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進行核算和反映。交易或其他事項的本質並不總是與其外在的法律或設計形式相壹致。可見,這裏的“形式”是指壹項交易或事項的外在表現,既指其法律形式,也指法律形式之外的其他形式。實質比形式更重要。
超過
英語對形式的表達已經很好地說明了這壹點。
“實質重於形式”強調當壹項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與其外在表現不壹致時,會計人員應具有較好的職業判斷能力,在會計核算中註重經濟實質,以保證會計信息的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