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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開區註冊公司:註冊壹家公司的註冊資金是多少?

公司的註冊資本就是公司作為壹個經濟實體所能承擔的責任大小!首先,為什麽大部分公司都叫“XX有限公司”或者“XX有限責任公司”?這裏的有限責任是指公司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責任金額為公司註冊資本。

我國於2014年3月1日正式實施註冊資本認繳制。

第壹,註冊資本不是寫得越多越好。

理論上,除了仍執行法定註冊資本的行業(如銀行、保險、證券、融資租賃、建築、典當、外商投資、勞務派遣等14個行業),註冊資本可以隨意設定。但是,作為壹個企業家,妳應該有更嚴謹的法律意識。建議考慮以下因素:

註冊公司門檻降低,不需要註冊驗資報告。

1,公司註冊資本應按行業資質要求填寫。

比如互聯網公司申請ICP經營許可證,ICP經營許可證要求公司註冊資本在654.38+0萬以上;天貓和JD.COM還為入駐平臺的商家設定了壹個標準:註冊資本200萬以上。其他資質/資格,如投標等。,可參考業內通行做法。

2.註冊資本越大,風險/責任越大。

比如某公司,註冊資本654.38+0萬,A持股70%,那麽需要出資70萬元。後來由於經營不善,公司欠外債654.38+00萬。那麽A最多只需要以他的出資額70萬元承擔責任,超出部分與他無關。但如果這家公司的註冊資本是654.38+00萬,A仍然持有70%的股份,那麽A就要承擔700萬的責任!

3.壹個小問題:印花稅。

企業每年年底要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比如某科技公司註冊資本為654.38+0萬元。如果公司已經繳了,公司的印花稅是500元。

舉個極端的例子,2016年,壹家名為安徽禦龍地智慧餐飲的公司,註冊資本5萬億(三家騰訊公司的估值)。如果繳納,印花稅將達到25億元。所以,那些想冒充億萬富翁的“創業土豪”要謹慎了。

所以註冊資本越大越好。互聯網創業者大多采取股權融資的方式,最重要的是股權比例,而不是註冊資本。根據妳的實際情況,設定壹個合理的註冊資本是最理性的選擇。

二、實繳註冊資本如何確認?

公司成立後,需要在銀行開立企業銀行賬戶。個人股東(或單位)可將到期資金從自己賬戶轉入公司賬戶,轉入資金用途應寫為“投資款”。

此前在實繳制中,註冊資本需要驗資報告。大多數情況下,現在已經不需要了,除了壹些招標項目或者比較大的合作夥伴。為了確認合作公司的註冊資本已經實繳,合作公司需要出具驗資報告。驗資報告可以在實際支付完成後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

三、註冊公司常見問題。

1.我註冊了壹家公司,註冊資金1萬,後來不想經營了。這1萬需要我補嗎?

這裏有兩種情況:

1)公司無外債,想註銷業務。

不,當公司沒有外債時,不涉及賠償他人損失。走正常註銷流程就行了,註銷前不需要補錢。

2)公司有外債,不想經營。

需要,需要還欠別人的錢。“認購制”只是現在不需要壹下子把錢拿出來,但是它所承擔的法律責任擺在那裏。妳需要按照妳的股權比例承擔相應的債務責任。

2.註冊資本可以用嗎?

當然可以用。

註冊資本是公司的錢,是公司用來花的。壹般用於以下幾個方面:日常經營、發放員工工資、購買商品、購買辦公用品等。

但是,註冊資本不能由個人隨意使用。需要給個人錢的,必須憑相應發票報銷,或者以工資、勞務費、獎金等形式報銷。

3.在認繳制度下,股東的出資義務只是延期,而不是永久免除。

簡單來說,註冊資本認繳制就是股東認繳的註冊資本可以不在公司成立時繳納,而是在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即使約定2065年全部出資,到現在也要幾十年,股東還要出資。

這個制度的出發點是,壹個公司真正的實力應該以它的實際資本來衡量,而不是以它的註冊資本來衡量。其次,對於很多中小企業來說,在註冊時往往很難要求其資本金實際到位,也容易造成抽逃出資、虛假出資等相關問題,增加企業成本。所以在2013新修訂的公司法中,采用了註冊資本認繳制。

4.在認繳制下,公司註冊資本並不是越高越好。

有人認為,既然公司成立時不需要具體出資,註冊資本不是越多越好嗎?簡單註冊幾千萬甚至上億,告訴大家是“十億元”公司的老板,有利於業務發展。事實並不完全真實。首先,股東的出資以認繳的註冊資本為限,即認繳多少註冊資本,在章程規定的期限內繳多少錢。

事實上,真正的市場交易者不僅關註其註冊資本的水平,還關註公司股東是否履行了後續出資義務,以及如何履行的。他們會通過工商登記系統等途徑進行查詢。壹旦決定與公司進行交易,通常會直接要求公司股東繳納出資或提供擔保以確保資本到位。

所以註冊資本越多越好。股東要量力而行,兼顧自己和公司的未來發展,避免盲目高價註冊公司。

5.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出資期限未滿的股東按照約定提前履行出資義務,並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清償的股東與公司成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上述規定對於股東在未繳納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非常明確的。

看到這壹點,許多聰明的企業家可能會抓住認繳資本制度的壹個看似明顯的“弱點”。由於認繳資本的實繳時間只要在公司營業期限內就可以寫成幾十年,股東完全可以不繳。壹旦公司無力償還債務,出資為時尚早。可以用來逃避嗎?

對於尚未達到約定出資期限的股東,是否應當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在學術界和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爭議,尚未形成統壹的觀點。

但現有的案例和實務觀點大多認為,如果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出資期限未屆滿的股東提前履行出資義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上海市普陀區法院((2014)普民二(商)第5182號)明確表明了這壹觀點,認為根據《公司法》中“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規定,在公司以認股制設立的情況下,債權人不僅可以要求公司使用其現在實際擁有的全部財產,而且,如果公司現有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且公司股東承諾將來出資,也可以要求公司股東提前出資清償公司債務,更符合市場上商事主體的合理預期和保護債權人合法利益的需要。

因此,認繳制度有其“獨特”的方式,在促進公司業務發展和保護債權人利益方面發揮作用。認繳制不應該也不會成為股東無限索取利益、不承擔出資責任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