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誠信計劃,實施檢查特權。企業組織中的相關職能部門在全面檢查舞弊時,攜手合作,促進員工在組織中朝著誠實的方向發展。在這樣的要求下,高級管理層的特權受到所有員工的監督和檢查。此外,倡導職業道德,避免利益沖突,避免管理層濫用權力,鼓勵曝光,使舞弊的可能性受到制約和限制。
2、“紅旗”標誌法。其實紅旗法的本質是組織中的管理層在總結以往舞弊的基礎上,總結出壹套舞弊可能性最大的相關經驗,用文字展示出來,以警示他人舞弊的可能性、特征和基本善。當然,這種警示內容表現在機構內部控制制度薄弱的壹些主要環節,其完整性和準確性受到“紅旗”標識制作人的經驗、專業知識、工作深度和廣度的影響。因此,在舞弊審計中使用“紅旗”標識法有壹定的局限性。
3.制造誤差法。其含義是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舞弊審計時,通過真實的失誤來觀察是否能通過控制體系,進而評估控制體系的缺陷和容易發生舞弊的環節。犯錯並發現其處理過程的好處是可以讓組織內可能的舞弊所暴露的具體信息壹目了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