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這個得看妳老板與其合夥人的協議是如何定的;如果該電腦是屬於公司的(在賬上),那麽這就是侵吞,可付諸法律執行;如果確屬合夥人個人的,協議並未提及合夥前的財務處理,那麽電腦如果妳們要確需買下,且可要求妳們支付以前的借用費用;
二、通過妳的描述,兩個老板鬧翻了,合夥人做過很多手腳,說這話要有證據,不能靠分析猜想,之所以弄成現在這個地步,緣於雙方的信任度不似從前,可能以前制度不健全,以為都是哥們朋友,不深涉財務細賬,現在想查人家又不配合。這樣好辦,兩人還是應該協商,財務憑證及賬蒲總是有吧,合夥人既然管財務,那麽妳就應該按協議要求提供財務報表及相關賬薄,並要對股東會負責。妳老板有權知曉財務的整個情況。如果做手腳會有痕跡的,再高明的會計想要做假也要留下線索,這樣如果對方提供假賬,只要找到壹條證據,馬上起訴。
最後還是勸勸妳們,以和為貴,我想象妳們這樣的公司,有些賬是拿不到臺面上說事的,如果訴諸法律層面,雙方都有損失。但好在對方管財務,妳們責任要小,所以可在談的時候將這方面的優勢多滲透些。
如上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