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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和出納誰的責任大

法律分析:會計和出納每天的工作性質是不同的,會計主要負責壹些賬務上的處理,而出納主要負責的現金和銀行存款的收付活動,說白了就是會計是管賬的,出納是管錢的。從工作性質上來說出納的風險是比較大的,因為每天有大量的現金從手裏過,壹不小心可能會丟失壹些財產,承擔了巨大的風險,從現金上來看會計的風險是小於出納的,但是有的會計可能在工作中會在賬目中做壹些手腳,這肯定是風險特別大的,且也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所以無論是做會計還是做出納都應該遵從自身的職業操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

第三十七條 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第五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

第六條 對認真執行本法,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給予精神的或者物質的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