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宣傳費會計規定:
1、業務宣傳費是指企業開展業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費用,主要是指未通過媒體傳播的廣告性支出,包括企業發放的印有企業標誌的禮品、紀念品等。
2、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行業管理規定不得進行廣告宣傳的企業或產品,企業以公益宣傳或者公益廣告的形式發生的費用,應視為業務宣傳費,按規定的比例據實扣除。
業務宣傳費的會計分錄
1、公司發生的宣傳費用計入“銷售費用”,如果公司還沒執行新會計準則就計入“營業費用-業務宣傳費”借: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2、企業全年發生的業務宣傳費不得超過年度銷售(營業)收入的5‰,超過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應作納稅調整。宣傳費包括包括對外發放宣傳品,業務宣傳資料、展會支出、印有企業標誌的禮品、公關設計費、以及上述與產品宣傳相關的食宿費、材料費、人工費,服裝費、場地租賃費,等等。總之,業務宣傳費是企業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稅法規定,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憑能夠證明有關支出確已實際發生的合規憑據,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