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崗的職責壹般包括:(1)辦理現金收付結算業務;(2)登記現金和存款日記賬;(3)保管庫存現金和各種有價證券;(4)保管好相關印章、空白收據、空白支票。
Teller的三字經
收銀員,很重要;靜下心來,理清思路。生意忙,不慌;心情好,態度謙和。取現金,親自訂購;提高警惕,註意安全。收現金,數兩遍;辨別真假,免除賠償。現金,先審核賬單;所有內容都要會簽。接收文件應標準化;不合規,冒險。不要保持表外賬戶;違反紀律和罰款。
什麽是收銀員?
出納作為壹個會計術語,在不同的場合有不同的含義。從這個角度來說,出納這個詞至少有兩層含義:出納工作和出納人員。出納工作。顧名思義,出去的是支出,進去的是收入。出納的工作是管理貨幣資金、票據和有價證券的進出。具體來說,出納是按照有關規定和制度,辦理現金收付、銀行結算及相關賬務,保管庫存現金、有價證券、財務印章及相關票據的總稱。從廣義上講,只要是票據、貨幣資金、有價證券的收款、保管、記賬,都屬於出納工作。它包括各種票據、貨幣資金、
出納的職責是什麽?
出納是會計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涉及現金收付、銀行結算等活動,直接關系到職工、單位乃至國家的經濟利益。如果工作出了問題,會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因此,明確出納人員的職責和權限是做好出納工作的最起碼條件。根據《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等會計法規,出納有以下職責:1。根據國家有關現金管理和銀行結算制度的規定,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出納應嚴格遵守現金支出範圍,非現金結算範圍內不允許現金收付;遵守手頭現金限額,並按規定將超出限額的現金及時送交銀行;現金管理精要
如何進行出納的內部分工
規模大、業務復雜、出納人數在2人以上的單位,應在出納部門內部實行崗位責任制,明確出納的工作分工,做到每個出納負責每個出納的工作,每個出納有明確的責任。出納人員的具體分工要從管理要求和工作便利性等方面綜合考慮。通常可以根據現金和銀行存款的性質不同,銀行存款的賬戶不同,票據和證券的處理方式不同進行分工。也可以把整個出納工作分成不同的階段和步驟,按照階段和步驟進行分工。對於公司內部的“結算中心”出納室的分工,也可以根據不同的分公司委派人員。
收銀員的日常工作內容有哪些?
出納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三個方面:貨幣資金核算、往來結算和工資核算。1.貨幣基金會計。日常工作內容包括:(1)處理現金收付,根據憑證進行審批。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制度的規定,根據稽核人員簽署的收付憑證,審核和辦理付款。對於重大支出項目,必須經會計主管、總會計師或單位領導審核簽字後方可辦理。收付款項後,應在收付憑證上簽名並加蓋“已收”和“已付”戳記。(
出納應該遵守哪些職業道德?
出納是壹個特殊的職業,它整天接觸大量的錢,成千上萬的鈔票,可以說是掌握在壹個有錢人家的手裏。沒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很難順利通過“錢關”。與其他會計人員相比,出納應嚴格遵守職業道德。總會計師應遵守的職業道德是:(1)愛崗敬業。會計人員要熱愛本職工作,努力學習業務,使自己的知識和技能適應本職工作的要求。(2)熟悉法律法規。會計人員應熟悉財經法律法規;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並結合會計工作廣泛宣傳。(3)依法辦事。會計人員應當按照
如何根據會計業務特點寫“摘要”?
會計憑證中有關經濟業務內容的摘要必須真實。填寫“摘要”時,應簡明、全面、清晰,並應重點說明問題。寫東西的名稱、數量、單價;寫作要有壹個過程;銀行結算憑證,註明支票號碼和目的地;現金、支票、匯票等。應在發送存款時註明。如果是沖正業務,不僅要寫沖正業務,還要寫明沖正業務的年、月、日、經濟業務、憑證號,不能只寫對方科目。要求“摘要”能夠正確、完整地反映經濟活動和資金變動的來龍去脈,避免歧義。
什麽是憑證交付?憑證交付需要註意什麽?
會計憑證的傳遞是指會計憑證從填制或取得開始,經過審核、記賬、裝訂的全過程。各單位在制定傳遞程序、規定會計憑證傳遞時間時,通常考慮以下兩點:(1)根據各單位經濟業務的特點、企業內部組織機構、人員分工、經營管理的需要,從完善內部牽制制度的角度,規定各種會計憑證的聯次和流程, 從而使辦理業務的部門及其人員能夠及時辦理各種憑證手續,既符合內容包含的原則,又提高了工作效率。 (2)根據需要聯系有關部門和人員辦理經濟業務。
(10/10/200501:56:00,0)[查看全文]
如何處理各種有問題的原始憑證?
會計人員(出納人員)在審核原始憑證過程中,應認真履行會計法賦予的職責和權限,堅持制度和原則。對違反國家規定的收支,超過計劃、預算或規定標準的支出,違反制度規定的預付款項,違規銷售物資,任意出借、變賣、報廢、處置財產物資,不擠占、攤分生產成本的憑證,會計人員應按照國家關於成本範圍和劃分的規定,拒絕辦理。對內容不全、手續不全、數字有誤的憑證,會計人員應退回,並要求經辦人補辦手續或更正。對於偽造、變造的憑證和其他有欺詐行為、嚴重違法的原始憑證,會計人員不拒絕處理。
(10/10/200501:56:00,0)[查看全文]
如何辦理出納工作的交接手續
《會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總會計人員應當辦理交接手續,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應當監督交接。”出納交接應按照會計交接的要求進行。出納調動工作或離職時,與接收方明確交接手續是出納的職責,也是區分接收方和接收方責任的重要措施。做好交接工作,可以使出納工作前後銜接,可以防止賬目不清,財務混亂。出納的工作交接要通過兩種方式進行:壹是交接人員和接管人員辦理手續;第二,交接過程中要有專人負責監督。交接需要財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