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三條。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並可以給予警告至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四條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或者違反國家規定轉移、隱匿所取得的資產的,審計機關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提出處分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