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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應交消費稅中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會計處理和分錄

應交消費稅的會計處理分錄:

1、銷售應稅消費品:

借: 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2、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

借:在建工程/固定資產/應付職工薪酬/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應交消費稅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資用於繼續生產應稅消費品。

在我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零售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

根據《國務院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在我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零售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也是消費稅的納稅人。

擴展資料

消費稅納稅地點: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核算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委托個人加工以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代收代繳消費稅稅款。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者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於應稅消費品銷售後,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卷煙批發除外);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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