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往的審計經驗。如果以前年度所使用的重要性水平適當,可以作為本次審計確定的直接依據。如果被審計單位的經營環境、業務範圍或職責發生變化,可作相應調整。
2、有關法律法規對財務會計的要求。法律法規對財務會計作出了特殊要求,就應當謹慎地確定其重要性水平。壹般而言,法律法規對財務會計作出的要求越嚴格,被審計單位出現錯報漏報的可能性就越大,註冊會計師應對其重要性水平定低壹點。
3、被審計單位的性質、經營規模和業務範圍。如果被審計單位是上市公司,壹方面由於其涉及的報表使用人範圍較廣,確定的重要性水平是各個報表使用人重要性水平的並集,另壹方面,報表使用人主要根據報表提供的信息作出判斷,故應將其重要性水平的比率定低些。
如果被審計單位的業務範圍較廣,比如,既經營房地產、又經營電器,還經營其他業務,由於其經營範圍較廣,經濟業務比較復雜,故會計處理比較容易出錯,所以,註冊會計師也應將其重要性水平定低些。
4、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的評估結果。如果內部控制較為健全,可信賴程度高,可以將重要性水平定得高壹些,以節省審計成本。由於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之間成反向關系,如果審計風險評估為高水平,則意味著重要性水平較低,應收集較多的審計證據,以降低審計風險。
5、錯報漏報的性質。如涉及到舞弊與違法行為的錯報漏報、能引起履行合同義務的錯報漏報、影響收益趨勢的錯報漏報、不期望出現的錯報或漏報等等,不論其錯報漏報的金額多少,註冊會計師都必須將其視為是重要的。
6、會計報表各項目的性質及其相互關系。會計報表項目的重要性程度是存在差別的,會計報表使用人對某些報表項目要比另外壹些報表項目更為關心。壹般而言,會計報表使用人十分關心流動性較高的項目,因此,註冊會計師應當對此從嚴制定重要性水平。
7、會計報表個項目的金額及其波動幅度。會計報表項目的金額及其波動幅度可能成為會計報表使用人做出反應的信號,因此,註冊會計師在確定重要性水平時,應當深入研究這些金額及其波動的幅度。
擴展資料
審計重要性與審計證據之間的關系
1、審計重要性與審計證據之間的關系是反向關系,即重要性水平越低,審計證據越多;反之,重要性水平越高,審計證據越少。
2、重要性指的是由審計人員判斷的可接受的重要性水平,該水平是審計人員根據審計的外部環境的要求,即會計報表使用者允許的錯報漏報水平而確定的。
3、當可接受的重要性水平較高時,表明會計報表使用人對該信息的敏感度較低,允許的錯報漏報較高,審計環境較輕松,註冊會計師對壹些在其水平之下的錯報漏報可不予關,可以執行較少的審計程序,縮小審計範圍,減少審計的工作量,收集較少的審計證據;
4、反之,當可接受的重要性水平較低時,表明會計報表使用人對該信息的敏感度較高,允許的錯報較小,審計環境較嚴格,註冊會計師對壹些在其之上的錯報漏報要予以關註,要執行較多的審計程序、擴大審計範圍,增加審計工作量,收集較多的審計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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