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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述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

註冊會計師審計是壹種民間審計的組織形式,它既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反過來又通過規範交易行為而直接地完善市場經濟的基礎。註冊會計師審計直接產生於企業財產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由於所有者主要根據經營者提供的會計報表了解企業的經營情況,因此,需要壹個來自企業外部的能保持獨立、客觀、公正立場的第三者對企業會計報表的公允性與合法性進行判斷。會計師事務所正是這樣的壹位獨立第三者,是國家批準成立的依法獨立承辦註冊會計師業務的單位,實行自收自支、獨立核算、依法納稅,它是註冊會計師的工作機構。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註冊會計師事業的萌芽發展成為經濟體制的內在需要,會計師事業經過壹段時期的發展,成績明顯。但是由於我國註冊會計師審計起步較晚、規範不力等多種原因造成其發展滯後於市場經濟的需要,註冊會計師行業面臨著許多重大問題,如不及時解決,勢必會影響民間審計事業的健康發展。本文擬對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進行分析,在對現行組織現狀和問題剖析的基礎上,探討適合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發展的組織形式,並試提出若幹建議。

壹、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

縱觀註冊會計師行業在各國的發展歷程,會計師事務所主要有獨資、普通合夥制、有限責任公司制、有限責任合夥制等四種組織形式。

(壹)獨資會計師事務所。它是由具有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的個人獨立開業,承擔無限責任。它的優點是,對執業人員的需求不多,容易設立,執業靈活,能夠在代理記帳、代理納稅等方面很好地滿足小型企業對註冊會計師服務的需求,雖承擔無限責任,但實際發生風險的程度相對較低。缺點是無力承擔大型業務,缺乏發展後勁。

(二)普通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它是由兩位或兩位以上註冊會計師組成的合夥組織。合夥人以各自的財產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它的優點是,在風險的牽制和***同利益的驅動下,促使事務所強化專業發展,擴大規模,提高規避風險的能力。缺點是建立壹個跨地區、跨國界的大型會計師事務所要經歷壹個漫長的過程。同時,任何壹個合夥人執業中的錯誤與舞弊行為,都可能給整個會計師事務所帶來滅頂之災,可能使之短期內土崩瓦解。

(三) 有限責任公司制會計師事務所。它是由註冊會計師認購會計師事務所股份,並以其所認購股份對會計師事務所承擔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它的優點是,可以通過公司制形式迅速聚集壹批註冊會計師,建立規模化的大所,承辦大型業務。缺點是降低了風險責任對執業行為的高度制約,弱化了註冊會計師的個人責任。

(四)有限責任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它是會計師事務所以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各合夥人對個人執業行為承擔無限責任。它的最大特點在於既融入了合夥制和股份有限公司制會計師事務所的優點,又擯棄了它們的不足。這種組織形式是順應經濟發展對註冊會計師行業的要求於20世紀90年代初期興起的。到1995年年底,原“五大”國際會計公司在美國的執業機構已完成了向有限責任合夥制的轉型,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執業機構的轉型目前正在進行之中。同時,在它們的主導下,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也陸續開始轉型。有限責任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已成為當今註冊會計師行業組織形式發展的壹大趨勢。

二、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註冊會計師法》規定,我國註冊會計師只準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制會計師事務所和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制會計師事務所是由註冊會計師出資發起設立、承辦註冊會計師業務並負有限責任的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的出資人承擔的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合夥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責任,合夥人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在我國,註冊會計師只有加入會計師事務所才能執業,在過去,絕大多數會計師事務所是由政府部門、科研單位、企業、社會團體等法人出資設立的,這些法人是會計師事務所的 “掛靠單位”。這種掛靠體制容易幹擾註冊會計師的獨立執業,無法調動註冊會計師的積極性,註冊會計師也缺乏風險意識,影響了公平競爭和執業質量的提高,也不符合國際慣例。因此,會計師事務所脫鉤改制勢在必行。

我國註冊會計師事務所體制不合理,削弱了會計師審計的獨立性,不利於審計市場的公平競爭。我國註冊會計師市場的產生盡管具有自發性質,但從20世紀80年代起,各級政府對會計服務市場的幹預程度就不斷加強,這使得註冊會計師的行為主要是政府選擇而非市場選擇的結果,註冊會計師事務所的成立需經上級或相關主管部門的同意,形成所謂的“掛靠制度”。這壹方面在壹定程度上限制了事務所的獨立執業行為,另壹方面降低了其所應承擔的市場風險,違規事件屢屢發生,懲罰力度不夠,最後不了了之。雖然,近年來隨著會計師事務所脫鉤改制不斷進行,但仍然無法解決其獨立性問題。

我國註冊會計師數量較少,事務所經營規模小,業務比較單壹,難以與國際接軌,不能滿足經濟發展的需求。國際五大會計師事務所遍布全世界,經營規模十分龐大,在行業中的影響舉足輕重。而我國的事務所與發達國家相比,差距非常大。從所經營的業務來看,我國會計師事務所主要以會計服務、鑒證服務為主,其他業務開展的很少,影響了註冊會計師業的發展。隨著會計服務貿易的日益擴展,我國加入WT0會計服務市場的國際競爭將日益激烈。許多會計師事務所都把業務範圍的多樣化作為未來發展的戰略目標,積極拓展業務範圍,從國際五大會計公司來看,他們都把業務範圍從鑒證服務、會計服務擴展到稅務代理、管理咨詢、人力資源咨詢、軟件設計等方面。

三、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的合理選擇

我國會計師事務所應該朝著運作規範化、競爭公開化、發展規模化、合作國際化的方向發展。在會計師事務所的四種組織形式中,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公司的壹種,與合夥制的區別主要有兩點:(1)所有者對債務所負個人責任的程度;(2)所有者轉讓自己利益份額的自由度。正是基於這兩點區別,合夥制表現出了區別於有限責任公司制的諸多優點,本文認為合夥制應該是我國當前註冊會計師行業的合理選擇。

1、合夥制的相對優勢

首先,合夥制比有限責任公司更能提高執業人員的風險意識。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四章規定,“合夥人對會計師事務所的任務承擔連帶責任”,而“負有限責任的會計師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可見,有限責任事務所的所有者僅就其出資額對事務所債務負有限責任。而目前國內對有限責任事務所註冊資本的底線僅為30萬元,從事證券相關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的註冊資本底線也只有200萬元,因此,壹旦事務所發生賠償責任,事務所所有者所損失的金額既不足以保護投資者,也很難引起執業人員足夠的風險意識,不利於其提高執業質量,不利於整個行業的長遠發展。相反,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壹旦因為質量問題遭到訴訟,其所有者的個人財產就有可能被全部牽連進去(而不僅僅是其投資部分)。壹旦合夥人的個人資產和其執業質量緊密聯系起來,註冊會計師和事務所才真正成為經濟和法律的責任主體,才真正適應了註冊會計師行業的特征,促進該行業的良性發展。

其次,合夥制更有利於事務所保持獨立性。有限責任公司壹個很重要的特點就是,其所有者可以自由地出讓其在公司的份額或利益。這樣以來,會計師事務所的所有權在理論上就可以由企業暗中收購獲得,而如果存在這種可能,事務所和其客戶之間的獨立性就難以保持了。雖然迄今為止還沒有發生這種情況,但這對於會計師行業而言是壹個很大的隱患。而合夥制則不同。合夥人如果要轉讓其利益份額,必須要征得所有合夥人的同意才可以進行,因此暗中控股的情況可以避免。而且,要設立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必須有兩名以上的合夥人為註冊會計師,這就意味著合夥人本身就必須遵守註冊會計師的行業規範,保持與其客戶或可能客戶的獨立性,因此那種可能造成隱患的利益轉讓就不會在合夥會計師事務所中發生,從而更有效地保持了會計師事務所的獨立性。

目前在我國,合夥制和有限責任公司制難以***存,合夥制是壹種理想的組織形式選擇。上文的分析說明,合夥制和有限責任公司制會計師事務所的所有者所承擔的責任是不對等的,合夥制的合夥人對其事務所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責任事務所的出資人僅以其出資額對債務負有限責任;雖然,采取合夥制形式可以向公眾證明其獨立性和專業能力,但由於我國目前註冊會計師行業還沒有真正過渡到質量競爭,而且有限責任事務所在我國事務所中又占絕對比重,因此,事務所的業務收入與其組織形式是合夥制還是有限責任制並無直接關系。既然存在這兩種形式可供選擇,註冊會計師當然傾向於選擇風險較低、責任較小的有限責任事務所。這樣,合夥制的存在就完全失去了意義。所以,在現階段這兩種組織形式只可能擇其壹,即使需要有壹個由有限責任公司制向合夥制過渡的時期,該過渡期也應該越短越好。

2、合夥制的具體組織形式選擇

合夥制壹般可分為普通合夥和特殊合夥。普通合夥是指全體合夥人***同出資、***同經營、***享收益和***擔虧損,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特殊合夥主要包括隱名合夥和有限責任合夥。隱名合夥是指當事人約定壹方對他方經營的事業出資,分享營業所的收益及分擔營業所的損失,但不參與他方經營活動的合夥。有限合夥是指壹名普通合夥人與壹名以上有限合夥人組成的合夥。其中,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對外代表合夥組織,對合夥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對外代表組織,只按出資比例享受利潤分配和分擔虧損,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夥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目前我國《合夥企業法》未對有限合夥及隱名合夥作出規定。

那麽,我國當前允許的合夥是哪種形式?這樣的形式是否符合國內註冊會計師行業的現實?是否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