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公司股東屬於關聯方中的“企業主要投資者及其近親屬”。
(2)《公司法》第217條有明確的定義:“關聯關系是指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其他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關系。但是,國有控股企業並不僅僅因為受國家控制而有關聯。”
擴展數據:
壹、關聯方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1,企業的母公司。
2.企業的子公司。
3.與本企業受同壹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
4.對企業實施* * *共同控制的投資者。
5.對企業有重大影響的投資者。
6.企業的合資企業。
7.該企業的合資企業。
8.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及其近親屬。個人主要投資者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或者對壹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9、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關鍵管理人員是指那些擁有權力並負責計劃、指導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與主要投資者或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與企業進行交易時,可能影響個人或受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
10.企業主要投資者、關鍵管理人員或者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的其他企業,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響。
二、與企業只有下列關系的,不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1.資金提供者、公用事業、政府部門和與企業有日常往來的機構。
2.與企業有大量交易並有經濟依賴關系的單壹客戶、供應商、加盟商、經銷商或代理商。
3.與企業共同控制合營企業的合營者。
3.僅受國家控制,沒有其他關聯方關系的企業,不構成關聯方。
百度百科-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