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詐騙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國有財產的,視為貪汙。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串通,勾結貪汙的,以* * *犯論處。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汙未處理的,按累計貪汙金額處罰。
“犯第壹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還贓物,避免或者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在第壹款規定的情形下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壹款罪,有第三款規定的情形被判處緩刑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同時決定將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不得減刑、假釋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經濟往來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論處。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的數額和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誰索賄,誰就要受到更重的懲罰。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罪論處。